很多年前,我家马被人偷走了,找到车,去了警局
时间:2021-02-26 16:24 点击: 关键词:很多年前,我家马被人偷
法条实体化后,如何适用法律。法律需要解释的“公理”被否定之后,法律应当如何适用,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答案极其简单。法条是实体,刑事侦查案卷中的危害行为也是实体,目光不断往返于两个实体之间,当两个实体的形式与实质都相同,则两者性质相同,或者价值相等,法条直接适用于案例中的危害行为。这种法律适用方法,具有明确的界限,标准是客观的,一切以事实证据说话,无论是谁执法,都是相同的结果,保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这种方法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具有传统解释方法无法比拟的、压倒性的优势。
事实上,法律解释根本无法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现实问题。例如,“故意杀人的”的罪状,根本解释不了形形色色把人害死的行为。把人掐死,把人推下悬崖摔死,把人毒死,把人溺死,把人烧死等等。再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文,法律解释根本涵括不了“调解书”。诸如此类的情形时有发生,法律解释之路行不通,早有预兆。如果采用实体比较法,这些问题根本不存在。
司法解释立法解释都是徒有其名。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虽然冠之以“解释”之名,实际上是徒有虚名。所谓的解释条文,根本就不是根据法律文本解释出来的,而是通过实体比较,实体衡量出来的。例如,高法司法解释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不包括调解书,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包括调解书。按照法律解释字面可能的含义,高法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的。只是这样的解释结论,显然脱离实际。最终由人大常委会绕开文字解释,采取比较、衡量法直接认定。可见,法律解释,名不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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