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也逐步加大。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问题仍然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却明确规定:“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仅限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一规定引发了许多争议和疑惑,本文上海律师将围绕该问题展开探讨。
一、《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涵义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仅限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避免侵权人在支付赔偿费用时,过度依赖于被害人的家庭成员承担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从某种程度上,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保障了被害人的家庭成员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因非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受害人死亡或者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其配偶、子女、父母、赡养人需要承担赡养费用的,应当由侵权人在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
在上海地区,关于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具体适用情况,法院的判例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在判决中对被扶养人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例如,2017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死亡前向被告提出了赡养申请,并在受害人死亡后一直为被告提供赡养,被告也从未表示不接受赡养,因此被告作为受害人的父亲,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赡养费用。
此案表明,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仅会考虑被扶养人是否实际扶养过死者或残者,还会考虑被扶养人是否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是否有另外的亲属或被告方能够承担赡养费用。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因非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受害人死亡或者人身损害丧失劳动能力,其配偶、子女、父母、赡养人需要承担赡养费用的,应当由侵权人在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仅限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四、结论
总的来说,尽管《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被扶养人的适用范围,但是在实践中,该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仍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例如是否实际扶养过死者或残者、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以及是否有亲属或被告方能够承担赡养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是否应该由被告方承担赡养费用。因此,对于被害人的家庭成员来说,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侵权责任案件中的赡养费用的计算问题,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中护理费是指因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导致的必要护理费用。因此,赡养费用的计算也需要综合考虑被扶养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其生活水平、所需护理费用等因素。
总而言之,对于《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是否应该由被告方承担赡养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赡养费用的具体计算。
在实践中,被害人的家庭成员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上海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案件中的赡养费用问题也需要引起广大公众的关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问题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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