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纠纷案件专业律师 2018年3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韦某某驾驶鲁******出租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纬六路高架桥北下桥口北头东侧路边,与驾驶燃油助力车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5处肋骨骨折、左手外伤等,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后,电话传唤了韦某某到案。韦某某赔偿了李某某6万元,并得到了李某某的谅解。
在韦某某的帮助下,他赔偿了李某某6万元,并得到谅解;抓获经过、发破案证实,韦某某系犯罪嫌疑人。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决定不起诉韦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五是张某某故意伤害(历城区检察院)
2018年4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子孙某某来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的原济南化肥厂有限公司,向其索要欠款。公司南大门,公司门卫王某某、李某某因厂内拆迁,领导不在,不允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孙某某进入公司。后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人不备,翻过电动门爬进该公司院内,被王某某、李某某拦住,并发生肢体冲突。其子孙某某也在门口强行闯入该公司,正在这里工作的公司看守于某某遂上前阻止孙某某进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为是被害人于某某在打孙某某,便从地上捡起木柄铁锨,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于某某左脚部受伤。被伤人于某某左足2、3趾近节趾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犯罪发生后,被起诉的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亲属在2019年8月22日代为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于某某的谅解。
被告张某某虽然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自愿认罪,在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起诉。
6.王某某故意伤害(长清区检察院)
5月3日12时30分,在**大学**公寓**宿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期间,王某某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左眼,致其受伤。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左眼房角倒退。经过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犯罪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我认为,王某某犯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王某某。
第七,李某某故意伤害(平阴县检察院)
2018年7月4日晚,在平阴县**小区**楼**室,被害人柳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喝酒吃饭,因不让柳某某吸烟,柳某某在楼道内吵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为影响邻居休息,遂在其家门口用拳头打伤其右眼,经不起诉人李某某诊断为眼睑眼球挫伤(右)、结膜下出血(右)、右眶内壁骨折及内直肌损伤。经平阴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柳某某右眼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亲属于2019年9月11日赔偿了被害人柳某某,并获得了其谅解。
我们认为,李某某犯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八、故意伤害王某某(济阳县检察院)
2017年10月20日,在济阳县曲堤镇晶鑫KTV南,被不法分子王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争吵,王某某用拳头捶李某某右眼两拳。鉴定结果表明,李某某因右侧眶内壁合并眶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犯罪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李某某20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没有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王某某。
9.于某某故意伤害(章丘区检察院)
被诉人于某甲的妻子与受害人于某乙的丈夫是兄妹关系。2017年2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在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宿舍**楼**单元***室,因赡养老人问题与于某乙发生冲突,于某甲将家中的暖瓶随手拿起,用拳头击打于某乙胸部,致于某乙胸部肋骨骨折。法医学鉴定:于某乙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于2019年2月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8年10月23日,于某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裁定对其不起诉,并决定对其不起诉。
十田某某故意伤害(莱芜区检察院)
田某与亓某(男,44岁)均系济南市莱芜**中学教师,并住在**室职工宿舍。2018年5月13日22时,田某某回到宿舍用脚踢开宿舍门,亓某某便上前质问田某某,两人发生口角,田某某用拳殴打亓某某,将其打倒在地,致亓某某受伤。亓某某被认定为轻伤二级。犯罪后,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亓某某的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田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和谅解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决定不对田某提起公诉。
第二,分析。
通过以上十个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分析,归纳出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如下:
由民间纠纷或日常琐事引发的纠纷,如恋爱纠纷、同学纠纷、同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
2.造成的后果为轻伤(标准为刑事立案);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双方的矛盾已经化解;
上海民间纠纷案件专业律师 4.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如自首或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五)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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