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工伤去世,原单位按规定赔偿。但赔偿到位后,妻子未能依法分配赔偿金,于是将继子和公公上法院,要求丈夫死亡赔偿金重新分配。上海高级律师为你带来这个案例。
12月20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了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案。
2015年11月24日,原告杨某和胡某聪登记结婚,婚姻期间没有孩子;此前,胡某聪和前妻有一个儿子胡某攀。2020年10月20日,胡某因工作交通事故死亡,后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因此,杨某、胡某攀、死者父亲胡某生与原工作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共赔偿120万元,并通过转账转入胡某攀的银行账户。
然而,在按照约定将赔偿金转入胡某攀的账户后,胡某攀拒绝支付继母应得的部分。
杨认为,作为胡的配偶,他患有各种心脑血管疾病,没有工作能力。她丈夫突然去世,这让她失去了生命的安全。现在,继子不想兑现他应得的赔偿部分,所以他起诉继子和他的岳父,要求分割他的丈夫胡一次性死亡补贴,葬礼补贴和其他费用58万元,以及剩余的本金和利息2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账户。
利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审理了简易程序。
在审判中,原告认为应享有50%的份额,两名被告共享50%的份额;两名被告认为被告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平均分为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共同共同关系终止时,共同财产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同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同财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本案中,赔偿应当由原告和三名被告平等享受。扣除34633.5元后,原告和两名被告的金额为3845.5元。
此外,死者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属于原告告和死者的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原告,另一半属于死者的遗产,由第一继承人,即本案的原告和第二被告共同继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胡某攀在10天内向原告支付37845.5元,胡某聪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为17768.16元,共39623.66元;被告胡某攀向被告胡某生支付38845.5元,胡某聪的社会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为4442.04元,共392897.54元。
三人接到判决后,当庭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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