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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夜跑被狗绳绊伤怎么赔?

时间:2021-12-27 10:28 点击: 关键词:上海知名刑事律师,申请赔偿

  案情详情

  她晚上在小区内马路上慢跑时,遇到正遛狗慢跑的王女士,王女士见欲收回狗绳,双方避让不及导致张女士被狗绳绊倒。她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她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手机维护费共4646.8元。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己承担20%责任。

 

  被告张女士诉说,事发当晚9点左右,张女士住在小区内,沿着社区道路向西走,一路向西走,王太太牵着狗往前跑,这时天已经黑了,王女士在发现张女士后,抬起狗绳欲将狗牵回来,张女士躲闪不及,狗绳索直接绊到了路中央。次日,由于右腿疼痛还没有缓解,张女士自己去医院检查,并去修理摔坏的手机。随后,王女士告知,王女士拒不承担责任,也不愿调解,因此向法院申请赔偿。

 

  被告人王女士辩称,其遛狗时遇到张女士,想将狗绳收走,但张女士速度太快就跌倒了。她跌倒后,她立即报警。警察赶到后,张女士的确腿有擦伤,但张女士亲自检查没有骨折,并拒绝前往医院。

 

  她多次与张女士取得联系,但张女士还是不同意去医院。事故发生时张女士小区路灯比较暗,自己也有重大过失。所以只同意赔偿张女士的医药费,其余不予赔偿。

  争议焦点

  在法庭审理后,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划分双方的责任。

  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携犬出户时,带犬须系好链子,由成人牵领,携犬人应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可以看出,养犬人带狗外出时应对行人具有合理的避让义务。这一责任旨在规范养犬人或管理人对犬只采取适当的安全管理措施,以保持犬只所在环境的安全性和适宜性,保证行人不会因此造成不必要的危险。

 

  本案件中,王女士在小区遛狗慢跑时,虽然只对狗用了链子,且由它自己牵着,但是,鉴于事发地点是小区内行人可以通过的道路,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夏季夜晚,并且是交通流量较大的时段,因此,王女士应履行合理的避让义务,有效地防止狗、狗的链条对他人造成影响。

 

  事故发生时,王女士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张女士绊倒在狗绳上,被狗绊倒受伤,王女士的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反,张女士作为成人,在小区内夜跑时,也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留心观察周围环境,因此张女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王女士的责任。

 

  最后,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王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己承担20%责任。

  至于张女士损失的数额,她主张的医疗费和移动电话费用,理由合理,证据充分,法庭予以支持。饮食、交通、误工费、证据不足等费用,不能由法庭支持。经过查证,张女士的损失是医疗费用105.8元,手机维修费用2169元。最后,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女士医药费84.64元,手机维修费用1735.2元,以上共1819.84元。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夜跑被狗绳绊伤怎么赔?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者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者的责任。应当指出,本案系犬绳绊倒致受伤,而非动物致人损害,故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章侵权责任中第九章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有关条款,而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

 

  携带者应当合理地注意携带者可能导致的携带行为的后果。当行人通过时,携带狗的人应注意避让行人。携带者如果不能及时合理避让而导致损害结果,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件中,被侵权者张女士在小区内夜跑时,还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提高警惕,避免发生危险。她因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而被狗绳绊倒,对损害有过错,可适当减轻王女士的责任。

 

  当被侵权者也有过错时,判断被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过错大小是判断双方责任比例的基本原则。

       采用的一般标准有:

 

  (1)以行为危险性大小和避险能力作为过失判断过失的大小,行为危险性越大,避险能力越强,过错越大;

 

  (2)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对过失责任作出判断,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其过错就会增加。与此同时,对于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过错计量标准也有不同之处,对被侵权者应当以较低标准或主观标准来衡量。

 

  本案件中,根据上述标准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王女士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己承担20%的责任。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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