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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上海工程合同纠纷频发原因总结

时间:2021-01-15 15:3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工程纠纷咨询,工程纠纷免费电话,工程欠款

  ​ 上海工程纠纷咨询 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许多行业经济纠纷频发。从作者在过去一段时间咨询和承接的业务类型可以看出,要求支付货款、项目资金和房租等纠纷是常见的。其中,施工合同纠纷领域较多,如杠杆过高、主体不规范、垫资等。在经济低迷的背景下,工程拖欠已经成为突出问题之一。接下来,本文将围绕项目欠款的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逐一给出简要回答,供读者参考。

疫情影响上海工程合同纠纷频发原因总结

  1。

  主题|谁可以索赔工程款?

  一般来说,主张工程欠款的主体是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施工合同并履行相关施工义务的一方。根据我国建筑的相关法律规定,主体一般为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企业。

  除前述主体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欠款外,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争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可以主张欠工程款。但为了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没有相关合同约定的“实际施工人”的具体范围是有限制的,一般是指与农民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主体,只有在承包人资不抵债(如失踪或面临破产)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本条直接主张工程欠款。

  2。

  主体向谁主张工程款支付?

  与上述答案相同,债权人一般可以向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主张工程欠款,争议工程按合同完成后。在实践中,通常指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分包权的分包人、分包人等。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也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欠工程款。但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只承担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支付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发包人不欠分包人或非法分包人工程款,就没有义务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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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金额|可以索赔的工程款范围是什么?

  这里的工程款一般是指根据施工合同,建设主体完成争议工程的施工后,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不仅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还包括附件约定的保修期满后应返还的定金。

  对于逾期支付的项目资金,债权人也可以主张逾期支付违约金、因逾期支付项目资金造成的利息损失等。根据合同。计算标准与合同一致,目前司法判决实务主流观点认为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法院333号)。如果没有施工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工程资金利息,因为工程资金利息是工程资金的法定孳息,施工方有权主张法定孳息——利息。即使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只要建设工程合格,建设方可以同时主张该建设工程的欠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13)沈敏字第1947号民事裁定)。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利率标准按照2019年8月19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是应付工程价款的日期。当事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清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实践中,也存在一种常见的情况,即建设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发包人的要求,临时增加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从而产生相应的工程资金,甚至预付费用(如设计费、现场设备租赁费等)。).对于这部分欠款,施工方也可以一起索赔。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没有合同约定,施工方应注意保留能证明工程实际施工的相关证据,如施工审批表、情况说明等。,并注意留存相应的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预付费用。

  4。

  保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项目资金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是债权人的一种“法律保障”手段。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工程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项目的欠款,应当按照项目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格先行支付。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人民法院只支持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本金主张优先受偿权,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

疫情影响上海工程合同纠纷频发原因总结

  5。

  证据|通过诉讼支付工程款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根据不同的主体要求项目欠款,准备的证据材料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并主要按合同内容完成施工的主体,需准备好原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保修期后无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没有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需要注意准备好已经实际施工交付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施工期间和交付后拍摄的现场照片、施工所需材料的相关采购合同和收据、施工期间或施工完成后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盖章签字的相关材料等。

  6。

  转让|项目资金可以作为债权转让吗?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在实践中,为了解决三角债务或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项目资金的债权人有时需要转让其债权。另外,在挂靠人不能通过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如挂靠人不符合上述实际施工人的条件),挂靠人通过接受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的债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更加有效和方便。

  债权转让一般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即债权受让人与有权主张工程欠款的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根据当事人协议不得转让;(3)依法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任何影响。”因此,一般来说,只要不存在上述第79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与工程欠款相关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债权受让人通知债务人(通常是发包人)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工程欠款。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因施工产生的债权,在正常情况下与普通货币债权相同,可以转让。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判决文件对前述观点进行了验证,如(2017)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第160号、(2019)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第113号等。

  7。

  答辩|作为主体可以提出哪些答辩理由(发包人、合法分包承包人等。)项目需要欠谁的钱?

  作为被要求支付项目欠款的一方,按照债权人主张的金额支付项目资金不仅是被动的。除了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诉讼时效、主体资格丧失等抗辩事由外,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审查主张工程款支付的施工方是否违约。延期开工、延期交货、未按合同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等典型行为。发包人还可以检查工程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总结一下。

  综上所述,实践中主张拖欠工程款的主体可能是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可能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债权人受让人等。由于缺乏合同,施工过程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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