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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产生纠纷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解读

时间:2022-08-10 14:33 点击: 关键词: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理赔

  现在的交通环境非常复杂,一个不小心,就容易产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在理赔时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审理解决呢?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根据实际案例为你解析: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产生纠纷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解读

  原告于某诉被告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审理。周玉洁代表于A,程阿和李飞代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出庭。案子已经审结。

  于A诉称,2013年2月1日,原告驾驶电瓶车在本市东平路近岳阳路处由南向北行驶。阿成驾驶沪GKXXXX号车时,突然打开右侧车门,导致两车相撞。原告倒地受伤,电瓶车受损。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被告阿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受伤后,原告经上海梁衡医学交流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可给予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因原告与被告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6901.16元、住院餐费360元、护理费2元、400元1元、营养费1元、800元、辅助器具1元、500元3元、误工费6元、4元140元、交通费208元、停车费170元、车辆维修费450元、残疾赔偿金160752元、鉴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律师费6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依法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或超出强制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程某承担。

  被告程A辩称,他对事件的经过和责任的确定没有异议,并要求在本案中同时处理三大商业风险,并同意强制交通风险和三大商业风险之外的部分由被告程A依法承担。 由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对相关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本案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原告声称律师的费用太高,并要求酌情减少。 此外,被告程A已预付医疗费1252.10元和援救费70元,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它对事件的情况和责任的确定没有异议。 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已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交通和商业险,在保险承保期内,我们同意依法在强制交通限额内支付赔偿。 由于原告没有要求处理这三个商业风险,因此不同意在本案中同时处理这三个商业风险。 具体诉求:根据商保三项条款第十四条规定,医疗费用中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不予补偿;护理费用按日40元核定,住院膳食补贴按日20元核定。 批准营养费用为每日30元;不予批准滞纳金;依法确定交通费;车辆费、评估费、律师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批准车辆修理费450元;同意按10级伤残赔偿残疾赔偿金;同意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案情透露,2013年2月1日上午8时55分,在本市东平路岳阳路东北约30米处,被告程阿驾驶一辆上海 gkxxxx 小巴,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打开小巴车门,与乘坐纯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瓶车损坏。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程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原告因伤后背痛被送往复旦大学所属中山医院抢救,随后在门诊部多次复查。2013年2月5日至2月16日,原告住进上海电力医院,诊断为 t12和 l1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完全卧床不起。然后原告回到了上海第六人民医院诊所。原告共发生医疗费用6901.16元(其中住院用餐费用190.50元)。

  2013年5月17日,上海梁衡医学交流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伤后休息、营养、护理的期限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字第1078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余A因交通事故致T12椎体粉碎性骨折。经过治疗,她目前腰部活动受限,评定为9级伤残。酌情给予4个月休息期、2个月营养期、2个月哺乳期。原告支付鉴定费2300元。

  在审前调解过程中,被告程A不同意上述鉴定结论,并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司法鉴定复审申请,要求对余A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3年11月5日,我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余A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中心认定原评估无明显过错,拒绝接受评估申请。 并向法院发出“不接受鉴定指示”。

  在审判期间,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原告腰椎退行性改变与导致他9级残疾的交通事故后果之间的关系质疑,要求他们确定参与自己疾病的程度。开庭后,被告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审阅原告照片后,撤回了向法院提出的认证申请。

  原告的电瓶车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评估为450元,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450元。

  事件发生后,原告将电瓶车停放在上海绿地旭浦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并支付停车费170元,购买腰撑1500元,聘请律师代表本案诉讼6000元。

  原告户籍为本市非农业户籍。

  事件发生后,被告程A已支付医疗费1252.10元,原告电池车救援费70元,原告确认上述款项并同意在本案中处理。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强制保险,商业三方保险,三责保险不赔偿条款,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十二万二千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十元,死亡伤残限额为十一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二千元,商业三方保险限额为二十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下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经济赔款,以及企业未经公司保险人可以事先进行书面表达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确定医疗费用。

  除当事人陈述外,原告还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强制交通保险单复印件、伤害检查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病史资料、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急救费收据、市六家医院处方单、户籍、交通费发票、辅助器械发票、停车费发票、电池汽车维修费发票、估计损坏清单、维修费清单、聘请律师协议书和律师费发票等。法院确认,被告程某提交的驾驶执照、驾驶执照、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单复印件、医疗费收据、急救费收据、警察工作令和救援费收据;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三方保险条款等证据支持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安全健康权受法律环境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影响他人进行人身损害的,相关国家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经济责任。本案系因交通工程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发经过认定被告程A承担风险事故全部社会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上海GKXXXX汽车保险涉及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强制性交通和商业风险。 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被告程A要求共同处理本案的商业风险。 因此,经法院许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责任在强制交通和商业风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或未涵盖强制交通和商业风险的部分由被告程A承担。

  本案中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医疗费用,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相关费用是治疗疾病产生的。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商业三者保险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医疗费用的非医疗保险部分不予结算,但根据该条款的书面表述,当然不能推断出上述意思,且该条款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属于实质性责任免除条款。但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既未将其纳入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也未将该条款用黑体字突出显示,且无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具有责任免除的法律效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非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的诉讼请求被本院驳回。根据原告、被告提交的医药费收据,原告支付6901.16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190.50元),被告支付1252.10元。由于原告已经单独主张了医院伙食补助,这顿饭不应该重复计算,所以应该扣除。故本院支持医疗费用共计7962.76元。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及鉴定意见,营养期为2个月。原告声称1。800元,我院支持;伙食补助,原告住院12天,我院在每日20元的基础上支持240元。以上10002.76元合计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商业险赔偿2.76元。

  残疾赔偿金,根据需要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户籍制度性质,其主张160,752元,本院予以政策支持;误工费,鉴定指导意见进行明确规定原告需休息期4个月,原告虽未提交误工证据,但考虑到其未达退休人员年龄,仍有一些劳动管理能力,本起事故的发生确会对原告的工作环境以及经济收入水平造成企业不利因素影响,现原告可以主张按2012年本市职工提供最低基本工资1,450元计算2个月,按2013年本市职工成本最低标准工资1,620元计算2个月,合计6,14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资金支持;交通费,根据不同原告伤情及就医行为次数、处理城市交通安全事故的情况,其主张208元,尚属一个合理应用范围,本院予以技术支持;护理费,鉴定实施意见没有明确中国护理期为2个月,原告主张2,400元,本院予以社会支持;辅助教学器具费1,500元,根据分析原告伤情,使用药托确有必要,本院予以积极支持;精神受到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其主张10,000元并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选择赔偿,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大力支持。以上问题合计181,000元,由被告太平洋地区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银行三者险内赔偿71,000元。

  车辆修理费为450元,有我们的证据支持;被告程A为原告电动车支付的救助费为70元,是事故发生时救援所必需的,属于财产损失,由我们的机构支持;以上合计52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

  鉴定费2300元,停车费170元,由本院支持;律师费5000元,由本院根据本案及本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支持。 根据保险条款,它不包括在强制交运和商业三险范围内,应由被告程A承担。

  综上,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强制保险范围内的120 520元(含精神损害赔偿),商业三重保险范围内的71 002.76元,共计191 522.76元;被告阿成应赔偿原告7470元,其预付的医疗费1252.10元和抢救费70元已在此前处理,应予扣除,故被告阿成仍应赔偿原告6147.9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道路进行交通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相关法律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 191,522.76元;

  被告人程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余某人民币6,147.90元。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款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延期支付债务的利息加倍。

  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时间收取2,140元,由原告于A负担13元,由被告程A负担2,127元。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产生纠纷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解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要求对方对于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作为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产生纠纷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解读

  以上就是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理赔纠纷的案例。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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