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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愿理赔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律师释疑

时间:2022-08-10 14:33 点击: 关键词: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

  公民的生命安全健康权受法律环境保护。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工程事故原因造成我国人身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的,由保险企业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社会责任进行强制医疗保险产品责任能力范围内可以予以赔偿。可有时,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这时投保人如果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整理了一个实际案例: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愿理赔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律师释疑

  原告曹玉勤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廖翔斌(以下简称判决函前太平洋保险公司)一案,2013年1月17日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3日举行公开听证。原告曹玉勤及其代理人钱旭、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人王燕出席庭审。 被告廖向斌被法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为出席诉讼,依法缺席审判。 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曹玉勤声称,2011年7月13日20时20分,外来人士陈若建驾驶原告的轻便摩托车在上海浦东新区浦东路与一辆车牌号为上海 d61701的中型客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廖祥斌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受伤后,上海东方医院判定原告为10级残疾,休息210天,营养45天,护理75天。被告人廖向斌未能保障驾驶安全,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时,被告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是被告人廖向斌驾驶的车辆的保险公司。侵权发生之日,机动车在保险期间由公司承保,因此,赔偿责任应当在强制交通保险的范围内承担。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48377元,伤残补偿80376元(40188 × 20年 × 10%) ,住院用餐530元(20元/天 × 26.5天) ,营养费1元,营养费800元(40元/天 × 45天) ,护理费12600元(40元/天 × 75天) ,缺勤费12600元(1800元/月 × 7个月) ,交通费6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诉讼费5000元,鉴定费1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800元。有限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限额提前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廖向斌部分承担责任。

  被告廖香斌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太平洋地区保险企业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进行认定和鉴定研究结果基本无异议。事发时,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处投保,并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管理范围内可以先行赔付。对医疗费总金额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的医疗电子发票中,2011年8月2日、2012年10月27日和2012年11月2日的医疗费发票均无病例选择对应,故对该三张发票信息对应的医疗费不予社会认可。另外应扣除非国家医保对于部分的费用。对残疾赔偿金,原告定残日期为2012年1月27日,根据我国相关影响司法人员解释,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定残之日起算,故对原告认为此项政策主张我们不予支持认可。对住院伙食费补助,无异议。对营养费,认可自己每天30元,计算45天。对护理费,认可学生每天30元,计算75天。对误工费,原告仅提供误工证明,未提供一个相应的劳动服务合同、单位实现营业执照等,且原告经济工作建设单位之间距离作为原告居住地过远,不符合大学生就业生活习惯,故认可2012年最低平均工资制度标准,即1,450元/月,计算7个月。对交通费,根据需要原告病例和就医过程记录,确定其仅有4次就医行为记录,且其中包括一次系救护车急救,故酌情认可200元,对衣物损失费,无相关数据证据,不予接受认可。对精神环境损害抚慰金,无异议。对律师费,不属于商业保险产品理赔应用范围,对鉴定费,不属于传统保险存在理赔活动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3日20时20分,被告廖香斌驾驶汽车车牌为沪D61701的四座城市客车,由上海市浦东发展新区浦电路58号北向南驶入浦电路进行机动目标车道时,适遇案外人陈若见驾驶无牌助力实现车载原告曹玉勤沿浦电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相撞后,造成我国案外人陈若见和原告曹玉勤受伤及车辆设备损坏的道路建设交通安全事故。2011年7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公共交通工程事故认定书(简易操作程序)》认定,被告廖香斌承担企业本期生产事故问题全部社会责任,案外人陈若见和原告曹玉勤无责。原告即被送往公司上海是东方人民医院临床治疗,花费医疗费48,377元。2012年2月27日,上海市世界东方国家医院相关司法资源鉴定所出具《司法系统鉴定意见书》。认定具有原告曹玉勤因道路提供交通运输事故致左三踝骨折,手术方式切开一个复位内固定术,目前历史遗留左下肢运动功能主要部分活动受限,已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考虑给予患者治疗时间休息期21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75日(含后续取左三踝内固定物)。原告为此我们支付技术鉴定费1,800元。因此对于协商未果,原告没有聘请专业律师工作提起本案法律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并为此教师花费律师费5,000元。

  另查明,本案肇事车辆即牌号为沪D61701的江铃全顺JX6541D-M中型普通客车系案外人林山河所有,事发时驾驶员系被告廖香斌。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发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

  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加盖上海浦东新区金阳街博山卷烟店公章的误工证明:曹玉勤是我公司员工,平均每月收入1800元。自2011年7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以来,我们已经休了7个月的假,由于延误费,我们已经按规定停止支付他的工资:12600元。 原告说,该公司已被关闭,无法联系该公司,也无法证实其延误的证据。

  上述事实包括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简易程序)》、驾驶执照、驾驶执照、保险单、伤害证明、病史、医疗费用发票、出院总结、住院费用清单。 司法鉴定意见、鉴定费用发票、工作延误证明、户口簿、律师费发票、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均有记载。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安全健康权受法律环境保护。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工程事故原因造成我国人身伤亡、财产经济损失的,由保险企业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社会责任进行强制医疗保险产品责任能力范围内可以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自己过错,由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证据研究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自身过错程度选择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系统事故经交警部门应当认定,肇事司机即被告廖香斌承担本起事故全部历史责任,原告曹玉勤无责。案外人林山河所有牌号为沪D61701的车辆,即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要求保险。对于原告的各项财务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服务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廖香斌承担。对于原告的各项资源合理利用损失的认定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应以病例和医疗费单据为准。被告中国太平洋地区保险企业公司可以认为对于原告通过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中,2011年8月2日、2012年10月27日和2012年11月2日的医疗费发票均无病例选择对应,但经本院核实,2012年10月27日和2012年11月2日有病例以及对应。原告对2011年8月2日无病例的解释为预约手术,故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主张我们不能有效成立。被告太平洋国家保险管理公司还认为应扣除非医保存在部分的费用,但该主张学习缺乏完善法律理论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需要原告能够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及就诊过程记录,本院确定原告的医疗费为48,377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调查本市住院伙食补助技术标准及原告住院治疗天数,本院确认为530元。

  3、营养费。原告主张不同营养费1,800元过高,根据我国司法资源鉴定方法确定的45天营养期,本院依法酌定为1350元。

  4、护理费。根据社会司法部门鉴定的75天护理期,原告主张的护理费3,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分析确认。

  5、误工费。原告应提供其工作建设单位会计基本数据信息、劳动合同等重要证据佐证,但其仅提供误工证明,并表示自己无法及时对此补强证据。原告之间无法控制提供科学证据必须充分研究证明其工作环境情况及实际误工损失发生情况,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数额也是难以采信。鉴于基于上述这些情况并结合本起交通安全事故的事发经过时间,本院依法酌定确认原告的误工损失质量标准为1,450元/月。根据美国司法实践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休息期7个月以上计算,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10,150元。

  6、伤残赔偿金。原告为非农户口,应按本市城镇社区居民生活相关课程标准及伤残等级等情况设计主张残疾赔偿金。被告太平洋保险服务公司虽认为如果原告确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为2012年2月27日,应按照2012年的相关行业标准模型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但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诉人民法院上一年城镇城市居民利益相关专业标准及伤残等级变化情况应该予以明确确认,故本院对被告太平洋保险责任公司的此项政策主张不予采纳,依法应当确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80,376。

  7、精神受到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主要交通工程事故处理受伤致残而精神文化遭受重大损害,故其主张创新精神健康损害承担赔偿,可予支持。

  8、交通费。根据个人原告行为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和原告就诊的实际应用情况,本院酌定为300元。

  9、鉴定费。系原告为实现自身权利得到救济方式支付的费用,且有票据为证,故本院予以资金支持。

  10、律师费。系原告为实现教育权利保护救济机构支付的费用,但亦为在合理规划范围内开始主张。根据本案案情和标的资产金额,本院酌定为3,000元。

  11、衣物损失费。原告未提供一些证据事实证明因交通运输事故能力受损衣物的价值,但交通运营事故原因造成这种衣物受损组织难以达到避免,故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教学情况,酌定确定100元。被告廖香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程序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玉勤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0,150元、衣物损失费1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08,926元。

  二、被告廖香斌应于本判决已经生效实施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赔偿作为原告曹玉勤医疗费38,377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管理伙食补助费53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5,05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企业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工作期间的债务融资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7元,原告曹玉勤为104.61元,被告廖翔斌为3,382.39元。 被告廖向斌承担了560元的公告费。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愿理赔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律师释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对于当事人的人数不断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作为第一部分中级以上人民通过法院。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愿理赔怎么办?上海交通事故律师释疑

  关于这个交通事故赔偿诉诸法律的案例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就讲到这里。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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