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骑电动车上路时,如遇意外,保险公司会不会承担责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讲解案例,日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陆某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万元。
案情细节
69岁的唐某推着人力三轮车到街上买东西。14岁的陆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追尾时不慎撞上了唐某的人力三轮车,导致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决定,陆某应对这次事故负全责。经司法鉴定,唐某受伤后,全身三处评定为十级伤残。唐某一纸诉状,将陆某和他的监护人、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所有损失共9万多元。
被告人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岁,保险条款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意外发生时,陆某才14岁,因违反法律使用电动车而引发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控方辩称,保险公司以16岁以下的驾驶员拒绝理赔,而保险单中没有说明的内容,现在无理由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应按保单全额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16岁的人。
在开化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陆某才14岁,他驾驶电动车上高速公路的确违反了法律法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陆某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陆某监护人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9万元。
裁判员声明
伴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电动自行车也变得方便、快捷,成为出行的首选。但是电单车不是每个人都能开的。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的电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岁;
(三)禁止酒后驾车;
(四)转弯前,应减速慢行,手要伸出手,不要猛然猛转,超过前车时不能妨碍被超车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爬或被其它车辆拖拉,不得双手离开或手持物品;
(六)不得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迂回竞驶,
(七)在公路上,不得骑一辆或两人以上骑车;
(八)非下肢残疾者不得驾驶残疾人的电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不得增加电力装置;
(十)在路上不能学着开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他人损害的,支付对自己财产的补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要对他们履行监护义务,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出行安全,不违法、不违法地驾驶电动自行车。
小结
长期以来,道路安全一直是社会的一个敏感领域,不断地对法律进行细化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却并不尽如人意。有些人知法犯法,愿意铤而走险,这种规则意识放任是对法制的漠视,而这种漠视往往会波及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家人无法很好地监督孩子常常会使他们意识不到遵守道路交通的重要性。希望通过这起案件引起家长的重视,16岁以下的儿童不能驾车上路,同时,父母应做好监督,使孩子意识到道路安全的重要性。不仅仅是为别人的安全,也是为自己的幸福。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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