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将自己的汽车借给了杨某,杨出某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由于感情不受审查,郭某将车借给杨某。
事故当日,杨某驾车超速行驶时,于某某正坐在杨某驾驶的汽车里。杨某因不懂道路情况,车速过快,撞车撞到路边树木,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于某某死亡。
法院审理
杨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借郭的小型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余死亡。交通警察部门认定,杨承担了事故全部责任。
但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郭。“郭”作为机动车车主,应当审查其驾驶资格,并不将其移交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如有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对于这起交通事故,杨某负全责,郭某某依据车主郭某的过错程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争议化解
赵先生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杨驾车引起的,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经济上有困难,拒绝承担责任。接案的执行法官耐心地解释后,郭意识到,作为车主,自己要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且保证分批履行赔偿,余的父母终于得到了赔偿。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一百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者不属于同一人,由机动车用户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知晓或应当知道驾驶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了解或应知悉驾驶员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机动车辆安全驾驶的疾病而不能驾驶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或经理有过错的其他应当认定。
平时,朋友借车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借车时要注意哪些?遇下列情况,坚决拒绝借!
1.机动车有缺陷不得借出。
2.驾驶员无适当驾驶资格,不得出借。
3.法律规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等不能驾驶的,不得借车。坚决拒绝借款人!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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