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探讨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以及因生育问题引发的离婚纠纷处理方式。针对这两个问题,上海律师事务所将分别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和上海地方法院实践出发,进行详细论述。
一、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请求损害赔偿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夫方往往会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认为妻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是,人民法院并不总是支持夫方的请求。
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有权决定生育。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妇女堕胎或者采取其他不当手段限制妇女的生育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也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非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妇女有权决定生育,他人不得干涉,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妇女的堕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则不构成侵权。根据《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已婚女性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有中止妊娠的权利。夫妻一方或者其他人未经其同意,不得加以限制或者侵犯。”因此,如果妇女的堕胎行为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夫方不得以此为由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该案中,夫方请求妻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医疗费共计9万元,理由是妻方在怀孕两个月时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了夫方的生育权和精神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妻方的堕胎行为是在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夫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妻方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夫方的请求。
四、上海地方法院实践
在实践中,上海地方法院也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2013年1月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人身自由权、健康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严禁擅自实施医疗行为。对于未经患者同意而进行的医疗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如果妇女的堕胎行为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夫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五、因生育问题引发的离婚纠纷处理方式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情况也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经过调解,不能消除感情不和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明确了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离婚应当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该案中,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妻方不愿意生育,夫方则坚持要生育。经过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夫方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方有权提出离婚请求。经过调解,夫妻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六、上海地方法院实践
在实践中,上海地方法院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处理类似的离婚案件。例如,2016年7月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夫妻仍未能达成协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经过调解后,夫妻双方仍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
七、结论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引发的纠纷以及妇女擅自中止妊娠的案件在实践中均有出现。对于前者,夫方在请求损害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妻方的行为构成侵权。对于后者,如果堕胎行为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夫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至于因生育问题引发的离婚纠纷,如果夫妻双方经过调解仍无法达成协议,且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在生育权和妇女权益的平衡上,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妇女的生育自主权和妇女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对于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引发的纠纷,应该尽量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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