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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和婚内财产分割制度 上海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1-29 08:45 点击: 关键词: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上海有名的律所,上海离婚律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书面协议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约定财产制的表现,以约定的形式排除法定财产制,表现了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我国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增加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规定,民法典继续完善了这个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和婚内财产分割制度 上海律师事务所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是夫妻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获得的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基于婚姻关系在财产上建立的是共同共有关系,不是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辑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可以要求在共有基础丢失或重大原因需要分割时分割财产。

  单从结果论来看,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划分,上述两个制度的功能似乎没有太大差异,但从制定两个制度的出发点、适用状况、法律效力等方面,这两个制度有差异和联系。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强调约定,婚内财产分割制强调法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和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是婚姻法设立的财产制度,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度的例外规定,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迎合或解决婚姻中的特殊财产问题,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和特定的法律保障。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的书面协商制度,以意义自治为宗旨,给予双方更多的自由空间,主要表现为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前约定的结婚登记为生效要件,协商中约定的财产可以是结婚后共同获得的财产,也可以是结婚前获得的财产,结婚后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内财产分割制度不同,婚内财产分割制度重视保护弱势财产权益,夫妻双方不需要合意,夫妻双方在符合法定情况时可以单方面启动该程序,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夫妻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只能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况,必须在法院诉讼中分割,只能分割夫妇共有财产的规定与民法典物权编辑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相对应。

  二、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的协商行为,产生合同法效力的婚内财产分割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法创立的制度,但最终还是协商行为,符合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定,如果没有适用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的规定,可以根据其性质参考本篇规定。根据夫妻财产约定的婚姻法、合同法的双重特征,第一,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会产生以下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遵守约定的财产、债务等约定,这是指内部效力。但是,在对外方面,由于夫妇的共同财产制度和家务代理、表现代理制度的存在,第三者在不知道夫妇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与夫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夫妇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发生,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第1060条的规定,夫妇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夫妇一方有效,但夫妇一方与相对方另有约定夫妻之间可以对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的对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和婚内财产分割制度 上海律师事务所


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生存期间获得的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的内部协议,具有不公开、不登记、不公开的特点,法律上重视保护善意第三者的权益,有义务向第三者通知协议内容,对通知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物权变动的联系。正因为夫妻财产约定协定是合同行为,所以不必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协定内容与房地产物权有关,夫妻双方在签订协定后,必须尽快办理房地产变更名称手续,才能在物权法上公布公信的法律效力。第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变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辑第543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合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定不能变更,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夫妻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夫妻财产约定协定,出现多个内容抵抗的夫妻财产约定协定,以最后一个为基准。

  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是夫妻一方在法定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司法手段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性措施,人民法院发行法律文件,即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是否变更物权登记民法典物权编辑第229条规定,由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失,法律文件和征收决定等有效时有效。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后,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约定财产的归属吗?根据法院裁决的既定能力,裁决文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结果,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执行。也就是说,女性有什么样的财产,男性有什么样的财产,结果夫妻俩的婚姻关系没有被解除,婚内财产的分割与离婚财产的分割不同,在婚姻关系这个大框架内,夫妻俩在法院裁决分割财产后的共同生活中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夫妻俩想重新约定法院分割的财产内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和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离婚时面临的情况不同。

  在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协商离婚财产的分割,因此不管是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协商还是法院婚内财产分割法律文件制定离婚协议书,还是改变上述内容制定离婚协议书,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但是,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根据一件事无视的原则,必须执行以前生效裁决决决定的财产分割方案的情况下,如果以前签署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一方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必须审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内容,看协议是否无效、可撤销等情况,当然不适用协议裁决。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婚姻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注册离婚或向人民法院协商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协商离婚未成立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感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应根据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夫妻财产协定中涉及到以登记或协定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诉讼离婚时法院不认定有效,必须分割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和婚内财产分割制度 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 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和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是婚姻关系生存期间分配夫妻财产的制度,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分割,而是重视夫妻间内部约定的性质,体现合同法的特性,婚内财产分割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分割行为。因此,我们处理婚前财产约定协定、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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