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婚姻家庭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财产分割咨询

主页 > 婚姻家庭 > 财产分割 >

婚前独自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可分割增值部分

时间:2021-08-05 15:13 点击: 关键词:共同还贷,个人财产,婚后还贷,民法典

  案例:婚前丈夫独自买房,离婚时,妻子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丈夫却称是用母亲的资助还贷,与妻子无关。近日,虹口法院审理了该案。2017年,华某盈和熙某某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就登记结婚。熙某某婚前以其名义购得上海市虹口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华某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熙某某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婚前独自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可分割增值部分
 

  熙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华某盈的其他诉讼请求,辩称该房产应属熙某某个人财产,华某盈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熙某某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熙某某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熙某某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熙某某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9年2月27日起,熙某某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另熙某某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熙某某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熙某某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华某盈的申请,法院摇珠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评估,评价价格为353.9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法院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本案中,法院审查熙某某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9年2月前使用的是熙某某婚前财产22014.57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熙某某在每期贷款到期前予以转账支付,熙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熙某某亦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2019年5月华某盈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熙某某负责还款。因此熙某某认为婚后还贷款项均为其父母资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2020年3月后,熙某某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熙某某的还贷账户用以偿还贷款的行为,法院认为,熙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华某盈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以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明显是为独揽房屋巨额增益,该行为有损华某盈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对熙某某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对该时段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从而有力地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
 

  虹口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华某盈与熙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熙某某应向华某盈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海市虹口区A房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8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共同还贷可分割增值部分,近年来,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的情况越发普遍。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购房方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正义。
 

  如上述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无疑有悖于人们对婚姻的合理预期,增加夫妻双方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因此,上述企图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该案例亦回应了如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另一方用工资收入等支撑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将一无所得问题:另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海律师事务所

 

静安离婚律师谈父母给婚后子女转
婚前独自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可分割增值部分 http://www.htclawfirm.com/hyjt/ccfg/4188.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