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三)》第四条划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要求分割配合财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1、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发明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三)》第四条划定,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要求分割配合财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以来是,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假如一方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明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划定,“离婚时,一方潜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配合财富,或捏造债权妄图侵犯另一方财富的,分割夫妻配合财富时,对潜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配合财富或捏造债权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划定,“人民法院对前款划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明一方捏造夫妻配合债权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3、离婚后发明一方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划定,咱们能够晓得,离婚后发明对方离婚前潜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配合财富,或捏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离婚后发明一方有捏造夫妻配合债权的行动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3)关于离婚后发明一方捏造夫妻配合债权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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