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辩称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我的贷款本金5.8万元。
原因:被告是的前妻。双方于2004年4月24日结婚。2018年,由于北京市政府要求购买第二套房产,需要满足离婚一年以上的条件,我与前妻进行了假离婚,购买了第二套房,因此双方于2018年7月9日同意离婚。被告占离婚协议的一半以上。双方的儿子都有北京的财产。我没有任何财产。这名妇女也不承担任何赡养费债务。我认为这是一个正式的假离婚,所以我签署了离婚协议。
2018年2月,我从父亲那里借了40万元,转给了被告39.6万元,用来偿还天津的房地产贷款。从离婚到2019年7月,双方一直住在一起。在此期间,被告以买房为由要求付款,我多次将钱转给被告,共计18.62万元。自2019年8月以来,被告一直没有回家,我发现被告已经在外面定居了。所以我向法院起诉,希望判决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关系,离婚后仍有资金往来,双方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查明
2004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原夫妻登记结婚,2018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同意离婚。
2018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39.6万元。离婚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分13笔转账支付被告16.22万元。
原告说,他和被告是假离婚,离婚协议不是他自己的真实意图,离婚后双方仍然同居到2019年7月,然后原告发现被告已经解除了同居关系。被告拒绝承认这一点,称离婚后双方没有联系。
原告声称,他在婚姻中向被告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共同的天津住房贷款,离婚后转账是为了省钱买房。被告不承认,称双方不是贷款关系,离婚后,被告还向原告支付了3.88万元,原告承认收到被告转账,但主张被告转账没有解释转账的性质,是双方的经济交流。
现在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贷款,被告以上述款项不是贷款为由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财产纠纷律师分析
合法的贷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原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共同生活过程中的相互转移,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贷款的情况下,不应确定双方之间的相互贷款。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张的婚姻39.6万元转移为贷款。双方离婚后,原告主张双方共同生活至2019年7月。在此期间,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的转移是由于双方之间的贷款协议。此外,被告在此过程中还向原告转移了多笔钱。原告还承认,被告在向原告转移过程中没有明确说明钱的性质,因此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的钱不应被认定为贷款。综上所述,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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