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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读有合同能要回工程款吗?

时间:2021-12-28 10:16 点击: 关键词: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某空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女士与被告一销售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华先生,商讨制作“销售公司经营战略分析系统软件”事宜。经过双方协商商定:由空间公司为销售公司制作《经营战略分析系统软件》(简称项目工程),生产费用以市场价格为准,施工工期为半个月。 

 

  合同双方商定后,考虑到销售公司为大企业,如按常规程序逐级审批后才能开工,将超出工期,为了按时交付项目工程,空间公司遂在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擅自中止了本公司的其它工作,全面启动工程制作,并经销售公司同意委托第三方公司协助完成部分工作。

 

  当项目的总体制作基本完成后,销售公司请空间公司进行现场演示,经过演示,该项目的主要功能都具备。第二天,销售公司电话通知空间公司暂停工程的生产。此后,工程没有重新开工,工程款也没有支付,空间公司一再要求工程款没有结果。

 

  2019年,李女士律师了解情况后,鉴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未商定明确的工程价款,也没有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据,建议李女士先通过适当的方法完善有关证据,于是及时提起诉讼解决。接受师的劝告,李女士委托律师代理公司讨要工程款。在受委托后,律师以其他方式指导李女士以其他方式收集主要证据,并依法提起诉讼。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读有合同能要回工程款吗?

 

  判决结果

  第一,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实际上存在工程制造合同关系。

 

  第二,经过法庭调查,由于该项目的工程制作并未最终完成,但该项目的整体功能已经基本完成。三是被告单方面通知原告暂停,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调解生效后十五天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制作工程款项。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读

  本案件为软件制造合同纠纷,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确认工程量,未确定合同价格,并在项目制作中止等不利原告的情况下,原告通过律师指导收集完善相关证据,然后,通过合法的方式确定合同内容,双方经过数轮博弈,最后由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就这一案件而言,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没有书面合同,合同是否可以生效

  契约和契约形式是两个概念。契约,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实质上属于合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一项合同的成立应包括三个要素:

       1、存在两个或多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是从相反方向相互作出的;

 

       3、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了合意。

 

       契约是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是契约内容的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形式的规定与《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基本一致,只是在表述上略有差异。指合同、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以有形方式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其他方式,使所载 内容切实呈现出来,并且可在任何时候都将查用的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来表示订立的合同。另一些形式,是指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没有明确表示签订合同的意思,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殊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

 

  本案件中,虽未签订空间公司的书面合同,但是李女士和华先生分别代表两家公司的“经营战略分析系统软件”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通信电话,微信,SMS,邮件等能够证明双方同意的内容和合同内容,补齐无合同之缺陷;相关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二、一方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契约形式是合同成立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契约成立的实质判断标准是意思表示达成协议。“意义”是一种形式的问题,是在当事人的内心形成的,是通过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实质是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无书面合同,无合同书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确认合同内容,但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事​实行为,可以显示双方合意,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由于,由于当事人已履行,合同当然成立了。我国民法第四百九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期生效。一方在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前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后即成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即构成合同。"本案件中,空间公司与销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空间公司为销售公司制作的项目经过现场演示,经销售公司认可并确认,整个项目工程的主要功能已完成,应视为空间公司已履行的主要义务,销售商没有提出异议的,应视为接受。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证明合同成立,不受未签署书面合同的影响。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三、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及清理条款的效力

  作为一种面向未来的法律关系,合同是否能够最终得以履行,往往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都面临着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本合同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之权利与义务终止,并不影响合同结算及清理条款的有效性。第577条基本上沿用了上述规定,而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和义务关系”修改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合同的清算与清理条款,其效力独立。本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合同中有关清算和清理的条款仍有效。

 

       本案件中,销售公司在空间公司已基本履行了项目工程的主要义务时,通知空间公司暂停生产,属单方面阻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应被认为是空间公司已履行,销售公司无理由不支付工程款,它没有签署工程验收单,也不能否认航天公司没有工程量和工程成果,应根据合同约定并参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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