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缔结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变化.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合同内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发生变更时,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上海专业合同律师您解答。
一、合同各方有变更时,能否终止合同
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缔结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变化.不构成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对双方一方来说,继续履行合同显然不公平的,可以按如下方式处理:
(1)合同各方可重新谈判合同,协商一致重签合同;
(2)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2.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3条。
二、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1.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标。不可预见的、不可避免的、不可克服的、不可克服的客观现象。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只要它使合同的目标完全无法实现,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2.由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即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在此情况下,对方可以不履行催告,直接行使解除权。
3.对主要债务由于延迟履行而导致合同无法完成。如果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如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期限,经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债权人就可以享受合同解除权;如果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债权人可以不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延迟履行合同或其它违约情况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形式有多种,包括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解除合同。
5.其他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该条款仅为一般条款,当上述情况均未发生,且法律规定其他情况下也应解除合同。这样,实际上就为未来法律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同时避免法律的漏洞。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双方缔结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动,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上海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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