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亦称“分保”。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以下是上海合同法律师对再保险条约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再保险释义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疏散危险而将原承包的部份保险营业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在再保险中,转移危险义务的一方或分出保险营业的公司成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
二、再保险条约的特征
(一)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定的条约,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外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是依据再保险条约,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领取必定保费,同时有权力就其由原保险条约所惹起的赔付本钱及其他相干用度从再保险接受人取得赔偿的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是依据再保险条约,有权力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必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二)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条约。岂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条约还黑白寿险条约,再保险条约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负担的保险义务。再保险条约不具有间接对原保险条约标的举行补偿或给付的性子,而因此赔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条约所负担的保险责任为目标,即关于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
(三)再保险条约独立于原保险条约,这首要体现在再保险条约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继承瓜葛。一方面,再保险条约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条约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令或营业瓜葛,再保险条约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条约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条约的保险受益人无权间接向再保险条约的再保险接受人提出索赔请求;另外一方面,原保险条约的保险人(再保险条约的再保险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合错误其执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三、再保险条约的常见内容
再保险条约的基础内容包孕:缔约当事人的称号、地点;保险刻日,包孕条约开端和终止时候;施行条目,包孕再保险的体式格局、营业局限、地域局限及义务局限;除外义务;保险费的计较、领取体式格局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置;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再保险条约的条目普通包孕: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一)配合好处条目是对于两边配合权力的划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取得、向圈外人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配合的好处。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保护两边配合好处的情况下,有权独自处置,由此而发生的原保险工资本人独自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二)差错或漠视条目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变乱产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施行再保险条约条目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两边权力保证条目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障对方享有其权力,以使正当好处失掉维护。原保险人应赋与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四)其余条目是保险条约普通应拥有的配合条目,包孕:缔约当事人的称号、地点;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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