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刘国伟是否有权期待被查封的八套房屋的产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原、二审判决认定,郑州仲裁委作出的(2015)郑仲裁字第031号裁决书,在周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周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1执400号。
仲裁案件审理期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水区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94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9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查封:1。担保人尚守灵的姓名位于郑东新区CBD东艺术中心1号楼13层1300室。商品房合同编号为D10621413,办公用房一套,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2号楼2单元10层1001室的房产一套(产权证编号为07××82)。
查封被执行人刘国伟名下房产:郑东新区胡鑫路北、博学路东2号楼22层2206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140××××4321;郑东新区胡鑫路北、博学路东2号楼22层2208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140××××4342;郑东新区胡鑫路北、博学路东2号楼22层2204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140××××4303;郑东新区胡鑫路北、博学路东2号楼22层220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140××××4281;郑东新区胡鑫路北、博学路东2号楼22层2201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140××××4274;郑东新区胡鑫路北、博学路东2号楼22层2203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140××××4295;郑东新区胡鑫路北、博学路东2号楼22层220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140××××4315;郑东新区胡鑫路北、博学路东2号楼22层2207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号D140××××4331;一共八处房产。扣押期限为2015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
在执行工作过程中,一审认为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豫01执400号之三就是执行行政裁定书及(2016)豫01执400号之三的人协助企业执行审计通知书,继续进行查封处理本案通过仲裁活动期间中国河南省作为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人民对于法院可以查封的第二项八套房屋,查封规定期限从2016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
2016年4月20日,一审一级法院发展作出(2016)豫01执400号执行或者裁定书,裁定结果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国伟名下主要位于目前郑东新区湖心一路北、博学路东2号楼22层的上述八套房产。
正商公司对上述八套房屋被查封不服,向一审刑事法院要求提交时间异议,该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豫01执异25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决定了案外人正商公司的异议提出请求。正商公司对驳回其异议股东请求国家不服,诉至一审案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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