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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影视字幕组因盗版视频被查会判处怎样的罪名上海保护知识产权案

时间:2021-02-07 15:1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上海侵权案律师,上海律所
上海保护知识产权案律师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先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第83号/ 1997.10.01实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于是,在以往的评论区有人故作聪明,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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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么看来,只要不做商业用途的传播,或者营利数额不大的就没事了。”

  但其实,盗版相关人员或者机构除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民事责任

  盗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盗版相关人员或者机构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盗版人或者机构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而当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

  【侵犯著作权罪】的注意事项

  (一)不法

  1.“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属于目的犯,其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

  (1)如果出于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犯罪;单纯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不出售、不交付给他人,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

  (2)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①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③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④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即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3.“复制发行”。

  对于“复制发行”,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

  (1)观点一:“复制发行”是指复制且发行。

  此种观点认为仅有复制行为或者仅有发行行为的,不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仅有复制行为或者仅有发行行为的,只能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未遂犯。

  这种观点不当缩小了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著作权。

  (2)观点二:“复制发行”是指单纯的“复制”。

  此种观点认为复制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发行行为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这种解释显然不合理,一方面,将“复制发行”限制解释为单纯的“复制”,违背文理解释的逻辑;另一方面,导致发行行为反而比复制行为的处罚更轻。

  (3)观点三:“复制发行”是指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

  此种观点认为复制发行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其中“发行”包括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行为。

  这种解释是司法解释的观点,也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但有学者认为,这会致使刑法第217条与218条之间区分不足,导致《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失去意义。

  参见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4)观点四:“复制发行”同样是指复制或者发行以及复制且发行的行为,但对“发行”应作限制解释。

  此种观点认为,应将第217条的“发行”解释为批量销售或者大规模销售(但不限于第一次销售),而将《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理解为零售。

  这种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发行”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也能协调《刑法》第217条与第218条的关系,使两罪的处罚相均衡,但目前尚未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学说。

  该观点的核心在于对“发行”的概念并不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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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保护知识产权案律师 例如,甲未经录音制品制作人许可出租其作品。虽然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仅包括出售和赠予两种方式,而不包括出租(另行规定为出租权),但著作权的该规定不能成为解释刑法的理由。由于发行的本质在于传播作品,既然赠予就可以评价为发行,出租当然更可以评价为发行,故甲的行为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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