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余某,男,28岁,待业在家。一日,余某闲来无事,在马路上溜达,看到路边的电话机上写有“电话机仅限拨打紧急号码”的字样,为了寻开心、看热闹,余某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并谎称“开发区人民路62号明珠大厦内部着火啦,请你们赶快来救火!”消防人员立即驾着两辆消防车火速赶到现场。一部分消防人员疏散附近人群,组织群众快速撤离,另一部分消防人员进入明珠大厦内部,但并没有发现警情,一打听才知道是假火警。此后,余某先后多次谎报火警,致使消防部门多次扑空,后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对于余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应该如何处罚?
上海律师解析本案涉及以谎报警情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问题。谎报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没有发生警情而故意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制造混乱”,从而引起群众心理恐慌,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行为人出余某种目的,故意编造实际不存在的火警、匪警、地震、洪水等险情,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能会扰乱国家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也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此外,一旦真正的警情同时发生,则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的支援,从而造成严重的危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余某无聊至极,以“报警”取乐,戏弄国家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既缺乏社会道德,又目无法纪,造成了不应有的财产损失。针对余某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给予余某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
谎报险情,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谎报险情引起社会秩序的完全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以《刑法》规定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论处。
索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上海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