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继承人刘某(女)原是深圳某村居民(现已去世),其生育儿子王某波和女儿王某红。王某红生育儿子陈某飞。
作为刘某的外孙,陈某飞主张外婆刘某生前订立了一份遗嘱,载明刘某愿意将其名下的村集体股份及分红在其去世后由陈某飞继承。该遗嘱主文是打印件。在立遗嘱人签字栏处,签有“刘某(代)”的手书,旁边有一个指模,下有手写的年、月、日。
陈某飞称该打印遗嘱上的指模是刘某本人在立遗嘱现场按的,但“刘某(代)”和年、月、日等手书都是其妻子李某莉所写,陈某飞还承认,以上手书不是李某莉在立遗嘱现场写的,而是事后补写的。陈某飞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刘某委托了李某莉代其签署遗嘱。
此外,在上述打印遗嘱的见证人签字栏处,律师夏某和律师白某手写了签名,但没有写年、月、日。陈某飞提交了两位律师录制的刘某立遗嘱的录像,但视频中只显示刘某在遗嘱上按了指模,两个见证人均没有出现在视频中,也没有见证人在刘某按指模前向刘某宣读遗嘱的过程。
立遗嘱的第二天,两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一份《见证书》,对前一天刘某按指模的行为和李某莉签字的行为进行了书面确认。现刘某的儿子王某波起诉陈某飞,请求确认遗嘱无效。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遗嘱虽然是陈某飞妻子李某莉代刘某签名,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该遗嘱还有两位律师见证,且保留了刘某按指模的视频,可见遗嘱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遂判决驳回王某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
王某波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遗嘱是打印遗嘱,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
立遗嘱人刘某没有在遗嘱上签名,李某莉虽然代刘某签名,但根据遗嘱内容,李某莉仅是遗嘱执行人,其权限并不包括代刘某签署遗嘱。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刘某在立遗嘱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委托李某莉代其签名,故李某莉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另外,两个见证人仅书写了自己的姓名,没有注明年、月、日,录制的视频中也没有出现两个见证人的肖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是立遗嘱第二天出具,并非现场形成,以上情形均难以证实见证人在刘某立遗嘱的现场同步进行了见证活动。
视频虽然记录了刘某在遗嘱上按指模的过程,但并未记录见证人在刘某按指模前向其宣读了遗嘱内容,难以证实刘某在按指模前对打印的遗嘱内容完全知悉并理解。
综上,涉案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的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据此,法院依法改判确认涉案遗嘱无效。
相比手写,如今人们越来越习惯于打印文件,打印遗嘱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