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争议主要有: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借贷契约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郑爽的钱被金融机构套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则该借款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贷款按《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注:证券机构与自然人间偶然发生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调整的范畴。
是否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二、借款已归还本金数额,是否有复利计算?即利即逃模式规避高利贷?
三、确定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
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一定金额的货币的,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因此,合同必须先经法律顾问审核。
郑爽要的房子多爽,房价不停上涨,贷款的利息又有多少?
法释[2015]18号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6月23日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规则。
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借贷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而产生的纠纷。
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
债权凭证中未记载债权人的借据、收据、欠条等,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原告的债权人资格,被告提出了有事实根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3条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4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向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予追加。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并非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并将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第7条民间借贷之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之审判结果为依据,且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第8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已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之自然人间借贷成立要件:
用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
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之时起;
借款人取得对特定资金账户的实际支配权后,贷款人授权借款人将该资金账户支配权授予其;
当出贷人以与借方商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毕时。
第10条除自然人间借贷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1条法人及其他组织间及彼此间为生产、经营之需要而订立之民间借贷契约,除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定情形外,均为有效契约,应予支持。
第12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以借款形式为本单位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13条借款人或出贷人之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生效之判决认定为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者,民间借贷契约当然无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保证人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涉嫌犯罪或者已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理由,依法确定保证人。
第14条人民法院应依下列情形裁定民间借贷契约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借给借款者,并且借款者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而获得的资金转借给借方以牟利的,借方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借方提前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方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继续提供借款的;
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15条原告基于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了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所致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
第16条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被告提出已偿还借款之主张,应予证明。在被诉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被告辩称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且能够作出合理说明,则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因素,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进行综合判断。
上海经济纠纷律师 第17条原告仅以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转账系偿还双方先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诉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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