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来啦,今天咱们聊的是以房抵债和债务抵销的那些事儿。你知道吗?这里面可是大有学问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案例。C在A那里买了房子,还欠了100万房款,但是房子已经交付使用了。A欠了B 100万,B因为经济紧张,就从C那里借了100万。然后,B把这100万的债权转让给了C,C就向A主张用B的100万债权来抵房款。但是A不同意。同时,A的另一个债权人D,在C签订买房合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还钱,现在申请强制执行C所购买的房屋。那么,C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能否排除D的强制执行呢?
上海借贷纠纷律师告诉你,这里面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一是以房抵债,二是债务抵销。以房抵债就是当债务人还不起钱的时候,用自己的房子来抵债。债务抵销就是双方都有债务,可以用自己的债务来抵消对方的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A不能用C的房子来抵债,因为房子已经卖给了C,而且B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C。但是,C可以用B的债权来抵消自己的房款,因为这两种债务都是到期的,而且都是金钱债务,所以可以抵销。
那么,C能否排除D的强制执行呢?上海借贷纠纷律师认为是可以的。因为C是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来支付购房款的,而法律规定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最后,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提醒你,以房抵债和债务抵销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要分清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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