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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时间:2023-04-04 08:44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

  P2P点对点借贷信息平台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这意味着P2P借贷平台往往与金融犯罪联系在一起。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来回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如何防止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保监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明确规定,个人点对点借贷应当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信息交流、撮合、信用评估等中介机构。个人点对点借贷机构应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提供增信服务或非法集资。

  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网信办联合进行发布的《网络借贷市场信息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业务学习活动资源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强调通过平台企业信息社会中介的定位,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可以设立公司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一个任何一种形式的担保等。

如何防止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暂行办法》还规定,开展一些网络借贷相关信息作为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能力范围中实质明确中国网络借贷产品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给网络借贷平台今后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在微速(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中,微速公司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贷款信息服务,核对借款人手机实名认证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认证等服务,并提供借款协议,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借款协议,促使出借人还款,在协议成立后督促借款人还款,收取协议约定的各种中介服务费。

  这些费用虽然叫管理费、审核费,但其实是中介服务费,是微快递公司在履行前述中介服务时实际发生的人工、管理等成本。微快递公司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依法开展点对点借贷中的信息中介业务。一审法院认为,微运通公司不是具有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也无权提供其所谓的“贷款信息审批服务”。应驳回微快递公司的申请。

  但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微额速达公司虽称其系提供“贷款管理信息技术审批工作服务”,但基于朱某与唐某的借款系个人间借款的性质,微额速达公司发展提供的居间服务企业并非没有针对学生通常意义上的金融行业贷款。

  微额速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中明确其可进行分析金融市场信息系统服务(除金融经济业务),在案也无证据研究表明我们提供个人间借款的信息居间服务须有特定资质、而且,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必然伴随相应的成本问题产生,故微额速达公司就朱某与唐某间个人银行借款方式进行居间服务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快速审核服务费,并无不当,且存在一定依据,可予支持。

  原审法院以微额速达公司之间并非一种具有中国贷款资质的金融监管机构认定其无权提供“贷款数据信息审批制度服务”,亦欠妥当,难予认同。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本院予以变更。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再次强调 P2P 网贷平台要遵守法定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设立资金池,不发放贷款,不允许非法集资,不得以虚假申报或者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手段误导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核实、贷后追踪、抵押贷款管理等服务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P2P 在线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擅自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等金融服务。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划分账户管理,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款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基金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的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如何防止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监管政策明确了P2P点对点借贷平台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位。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为借贷双方(即出借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用评估、信息交流、贷款撮合等服务,实现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34]平台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与出借人、借款人形成中介法律关系,中介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分则第二十三章的规定。


如何防止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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