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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纠纷律师分析医院等病人家属签字延误治疗死亡

时间:2022-01-11 10:3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医疗纠纷律师,延误治疗

    案件简介

  患者闵先生(71岁)未婚,无子女,因“反复咳嗽咳痰,胸闷6年,再发加重5天”,在县医院诊断为“COPD(急性加重期)”,县医院以“COPD”为“COPD”。入院第九天凌晨5时,患者突然出现全腹疼痛,呈持续性胀痛,以双氯芬酸钠塞肛后症状稍减轻,早上八时左右突然出现便血,鲜红色鲜血,出血喷射样膨出,出血3次,每次量约100ml左右,以双氯芬酸钠塞肛治疗。

       病人要卧床休息止血.护胃,对症治疗,同时做全腹部CT检查,考虑耻骨联合前疝并肠梗阻。次日上午2时,患者转院至市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一天后患者在市立医院急诊麻醉下接受“腹腔冲洗引流+乙状结肠造瘘+剖腹探查”治疗。

 

       死亡原因:乙状结肠穿孔。感染性休克最后确诊:1.乙状结肠穿孔;2.弥漫性粪性腹膜炎;3.脓毒血症;4.感染性休克;5.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四弟认为患者死亡为两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经协商未果,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审判过程

  患者闵先生和三个哥哥已得到法庭证实(闵2.闵3和本案的原告闵4)。许2.许3在诉讼中分别向法院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利及诉讼权利声明》,同意放弃对患者的法定继承权,也放弃了与患者有关的所有案件的诉讼权利。
 

  法庭鉴定意见认为,患者于凌晨5时突发全腹疼痛,呈持续性的胀痛,8时左右突然出现便血,为鲜红色鲜血,经腹部X线检查发现出血喷出物膨出时,腹腔内有少量积气及粪渣影,患者出现全腹疼痛及便血(鲜红色鲜血),消化道穿孔必须保持警惕。尤其是上腹部.下腹部CT平扫影像学检查提示:在左下腹(乙状结肠旁)肠管中发现了密影。大小为5.3*3.7cm,边缘不平整,脂肪周隙模糊,可见较多索外渗影。
 

       县一级医院应尽早转诊至相关专科进行诊断,尽快明确消化道穿孔的诊断(后经市医院手术证实乙状结肠穿孔),需要结合具体原因尽早进行手术。在患者腹部症状和体征出现后(5时),家属同意并签字转交普外科(16时),间隔最长11小时,被延误的转诊时间,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所以不能尽早将病情告知患者的家属,在进行紧急手术时,应给予充分的告知,并获得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另外,根据抢救记录+主治医师查房记录,医方认为有急症剖腹探查指征,需要手术治疗,多次联系病人家属.敬老院及村委都表示不能来院。
 

       患者家属明知患者病情严重,病程无陪伴义务,未及时履行手术知情同意权,影响了医方采取医疗措施的及时性。其结果是,患者拖延病情,错失最佳手术时机,与医生的医疗过错及患者家属未及时履行手术知情同意有关,与患者最后一位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联系。对于这一损害后果(死亡),县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属于同等因素。市医院没有明显的医疗过失,而不是损害后果(死亡)。
 

  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全部案件,酌情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患方12万余元,市医院不承担责任。县法院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分析医院等病人家属签字延误治疗死亡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我们国家法典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在诊治时,由于紧急情况,如对生命垂危患者的抢救,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的同意,可以由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急诊抢救制度也要求医疗机构和临床科室明确急重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以下情况的患者: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有生命危险,或者出现重要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生命体征不稳定,而且有恶化趋势。设立救援资源配置和紧急调拨机制,保障救援装备和药品供应。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确保急危病人优先救治。

       同时,医务人员在诊治时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采取的医疗措施。存在一定风险,如需要手术,或进行临床试验,.有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的医疗风险.其他医疗方案,等等。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当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时,不能自主决定或者不适合向患者陈述情况,通知患者的近亲,要得到他们的书面同意。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征求患者或其近亲意见的,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此病例,医方认为患者病情危重,急症剖腹探查指征,需要手术治疗,在多次联系患者家属后.敬老院及村委表示不能到院,应及时向病人报告,并采取医疗措施。案件中的医方在11个小时后等着敬老院的委托人和病人弟弟到达医院,才对病人采取医疗措施,显然违反了救护制度的规定,延误了救护时间,法院才认定存在过错,并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此案还涉及法定继承、放弃诉权等法律问题。根据法律,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次序继承人,在继承之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患者未婚.无子女,并且父母已去世,其兄弟为合法继承人,患者去世后,他的兄弟三人均有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能行使的诉讼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一大区别。然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受到损害,应当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案中,闵2.闵3向法院出具了“放弃继承权利及诉讼权利声明”,同意放弃法定继承权和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但经法院裁定,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不能再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实践中,医患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中规定“任何理由都不能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权益”的情形,那么这种放弃诉讼权利的约定是否有效?民法典明确规定,存在严重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和显失公正的情况,相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可见,即使医生和病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约定“放弃诉讼权”等相关条款,也不是当然剥夺对方的诉讼权利。

       如果该协议是合法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协议撤销之后,当事人仍可以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益。因此,建议医患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前,根据法定赔偿标准,就最终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并对文书中的具体条款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以避免随后因协议签署不当而引发争议。上海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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