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男子肝脏移植术后精神病患者跳楼自杀》引发了中网友的热议。下面上海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此事件。
根据晨报的报道,胡某6年前被查出为原发性肝癌,经过多次手术,肿瘤仍复发。当他病情加重时,肝脏移植是他最后的希望。
在经过长时间的等待,胡某终于成功配型,等肝源!在上海一家医院接受肝脏移植手术。根据胡某家属的说法,手术非常顺利,没有任何异常。但是手术后第一天早晨,胡某在ICU表现出躁动不安的症状。
两天后,胡某从ICU转到隔离病房,出现了“受迫害”、“恐惧”等精神障碍,当晚19:50左右,胡某从病房窗口跳下,不幸身亡。胡某家属还表示:提供肝源的医院不需要手术,供肝费就是根据手术医院的指示转到肝脏医院的个体帐户。供肝院与外科医院同时被法庭告上法庭后,其家属将供肝医院与外科医院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所有经济损失赔偿43万多元。
家人认为:医院对病人手术后监护不当,治疗不力(未请精神科医师会诊,转到ICU,隔离病房内无医护人员,不允许其家属陪伴),应承担责任。院领导严重违反谨慎诊断治疗的注意义务,以及不良后果的预见与回避义务:医疗过失如术后早期精神障碍判断失误、监护措施不当、病程不长。医院该不该对此负责?
庭审中,医院作了陈述:根据上海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医院在诊断和治疗上没有过错。病人手术时,选择传统的原位肝移植,具有移植手术适应证;术后病人情绪激动、精神不稳定等情况,院方实施约束带约束,奥氮平镇静治疗,符合诊疗常规。
另外,精神合并症是肝移植后常见并发症之一,个体差异较大。手术前,院方已通知家属有可能出现谵妄、抑郁、焦虑等精神系统并发症,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实施手术。尽管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陪护人员不足的问题,但这与病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在肝源供应医院方面:供应方无过错,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电脑系统配对后,按照肝脏管理条例进行肝移植,按中国人体器官分配分配。肝来源医方与病人没有发生直接医疗行为,有关费用问题不属于医疗技术鉴定范畴。病人因肝移植后出现精神症状意外死亡,与院方肝无因果关系。
医学界,肝性脑病又称肝性昏迷,是指因严重肝病导致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在代谢紊乱的基础上出现了意识障碍、行为失常、昏迷等症状。
它常见的临床表现是神经精神症状和体征,一般表现为性格、行为、智力改变、意识障碍。
随著病情发展,患者智力有变化,表现为时、空间概念不明、人物概念模糊、吐字不清、颠三倒四、数字连结错误等。
智障后即出现较明显的意识障碍,也有从躁狂状态进入昏迷的人。
最后,胡某家属撤销了提供肝源医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同意。就外科医院而言,法院审理后认为,手术知情同意已经通知术后有可能出现谵妄、抑郁、焦虑等精神系统并发症,家属同意签署。手术后跳楼属于不可抗、不可预测的情形,与医方的诊断诊断没有因果关系。该案医疗纠纷经鉴定后,认为该案例不属于医疗损害,但医院在医疗活动中缺乏陪护人员,导致该医院在医疗活动中缺乏陪护人员,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胡某家属2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500元。其余的诉讼请求都不支持胡某家人。上海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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