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赡养亲属老人,能否分得适当遗产典型案例某村村民李某英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开个小卖部卖杂货挣钱度日。2017年春节,李某英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贾某兰一家平素与她关系较好。李某英患病后,贾某兰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2018年夏天老人去世,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
李某英的娘家侄子李某墙前来继承。该村村民委员会认为李某英的遗产应分给贾某兰一部分。
但李某墙说贾某兰不是李某英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
那么,贾某兰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适当的遗产?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本案涉及非继承人能否分得适当遗产的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本案中,李某墙是李某英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李某英的遗嘱指定,对李某英又未尽过什么扶养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继承李某英的遗产。而贾某兰平时对李某英很照顾。李某英患病后,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她虽非李某英的继承人,但其对李某英扶养较多,有权继承李某英的部分遗产。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索引:《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依《继承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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