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贾某有两个儿子,分别是大贾和小贾。因为小贾是个残疾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所以贾某立下了一份遗嘱,把他的大部分财产都给了小贾。最近,贾某因病突然去世,这份遗嘱落到了大贾手中,大贾见了遗嘱后认为自己吃了亏,就伪造了一份遗嘱,根据伪造的遗嘱,他将继承4/5的遗产。如果按照这份遗嘱,小贾今后的生活将陷入困境。但是,在分割遗产时这份伪造的遗嘱被识破,大贾见此不得不交出贾某所立的遗嘱。大家都说大贾伪造遗嘱,丧失了继承权,大贾却说他的行为没有造成后果,所以,还应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在本案中,小贾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大贾伪造的遗嘱将使小贾今后的生活陷人困境,因此,大贾伪造遗嘱的情节严重,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上海遗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