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一般都是对财产的再分配,一提到继承,很多人想到的就是通过书面协议立的遗嘱。但是在现实中我们能够使用的继承方式有很多种。除了遗嘱继承外,还有法定继承的说法,这种方式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接下来就由上海继承律师为您解答有关继承的法律问题。
一、父母废弃继承权后子女还可以代位继承吗?
上海继承律师觉得,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相关权利。
假如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废弃继承权,废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尽管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发生代位承继的仅有前提,但在继承人死亡以前已明确表示废弃继承权,即废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力,这类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精神病人立的遗言无效吗?
这这要看精神病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精神疾病比较严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在遗产继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病人立的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应当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在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情况下,不能凭主观就断定精神病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为对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评估是很专业的事情,单纯从精神病人的个别方面的表现来判定是不客观的,同时,还可能会因为判断人的认知能力、医疗专业水平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定结果。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人,他的精神健康状态如何,直接关系到他的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精神病人的病情有轻有重,有长期性和间歇性之分,有痊愈和未痊愈之分。因此,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确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其次,精神病人立的遗嘱是否有效,指的是立遗嘱的时候该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精神病人在立完遗嘱之后由于病情逐渐加重才被认定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同样的道理,如果该精神病人在立遗嘱之前因精神疾病严重被认定无行为能力,但在立遗嘱的时候病情恢复很好,已经痊愈的,这个时候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这种情况,要注意,曾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痊愈后同样需要再通过法定程序宣告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其行为能力也得不到法律认可。
三、承继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遗产怎么处理?
承继人在承继开始后实践接收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能够代其实践接收其有权承继的遗产,这便是转承继。转继承人便是实践接收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详细而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
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唯独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唯独承继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践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普通只能承继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四、转承继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合用转承继,必须具有如下前提:(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废弃继承权。在具有转承继的前提,合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上海继承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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