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几种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人,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法条规定】
继承人有以下行动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条分析】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要点1、继承人客观上有残害被继承人的故意。
假如继承人是出于差错,则不符合该条中规定的继承权的丧失的条件。
要点2、继承人客观上实行了残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岂论继承人的残害行动是不是既遂,也不论其行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继承人都永久地丧失继承权。
(二) 为争取遗产而残害其他继承人的;
要点1、继承人残害的工具必需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包括代位继承人,而且其承继次第是在杀人的继承人之前或者与杀人的继承人处于同一继承顺序。
要点2、继承人残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若是出于其余目的或念头实施杀害行为,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
要点3、岂论该残害行动是不是既遂,无论是在继承开始前还是开始后,都丧失继承权。
要点4、承继工资争取遗产而残害其余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同样丧失继承权。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许毒害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要点1、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动的,即丧失继承权。
遗弃指的是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抚养责任,而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逆境中。然则,应将遗弃行动同继承人由于继承人的错误而与之分居或来往不密切严格区分。
要点2、继承人毒害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所谓毒害,是指对配合生存的家庭成员经常地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熬煎、糟蹋,如常常吵架、冻饿、禁闭、有病不给医治、逼迫从事过度体力劳动等。情节是否严重,要视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
要点3、毒害被继承人严重的,大概组成毒害罪,但是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要点4、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毒害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假如当前确有改过体现,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暗示饶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表示饶恕,可以用遗言的体式格局,也可以用行动的体式格局,用其他的方式,如双方关系改善、被继承人表示友好、被继承人接受继承人的扶养、同意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等,也可以认为是表示了宽恕。
(四) 伪造、窜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要点1、伪造遗言,被继承人原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言,或许被继承人本来有遗言,继承人将其销毁或者隐匿后又另造假遗嘱。
要点2、窜改遗言,继承人故意改变遗嘱的内容。
要点3、烧毁遗言,继承人故意将遗言消灭。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要点4、继承人伪造、窜改、烧毁遗言,侵害了不足劳动才能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应用要点】
(一)因犯法被判极刑的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要点1、国民因犯法被判极刑,会被褫夺性命和政治权力。但作为民事权利的继承权是不克不及被褫夺的,由于这种民事权利的存在是以公民的生存为依据的,只要其没有实施《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4种导致继承权丧失的行为,就仍然享有继承权。
要点2、被判处死刑但没有丧失继承权的人,如极刑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已被施行,其应得的遗产可按代位承继的划定处置,由其子女或其余长辈嫡系血亲代位承继。假如极刑在被继承人殒命以后遗产分割前被执行,其应得的遗产由其继承人进行转继承。如果死刑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完毕后被执行,其所分得遗产在其被执行死刑后,依法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二)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要点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是承继才能的丧失,仅是关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这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要点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长辈嫡系血亲不得代位承继。如该代位继承人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三)继承权的丧失是不是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要点1、依据《继承法》的划定,在产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无须经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方式确认。
要点2、假如由于继承权的丧失发生争议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决定。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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