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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承律师提醒:遗嘱应注意“必留份”

时间:2022-10-14 18:53 点击: 关键词:上海继承律师,遗嘱

  在很多时候,我们以防万一是可以写一个遗嘱的,遗嘱应该按照遗嘱人的意愿进行书写,那么遗嘱中是否可以取消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上海继承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继承律师提醒:遗嘱应注意“必留份”

  【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社会劳动管理能力又没有工作生活资料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条分析】

  本条是关于我国遗嘱应当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一个必要的遗产市场份额的规定。

  遗嘱必须撤销不能工作且没有生活资料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而遗嘱的相应部分无效。

上海继承律师提醒:遗嘱应注意“必留份”

  这些人缺乏或丧失工作能力,没有或没有生计来源,但仅仅维持基本生计和剥夺他们的继承权是不够的,这相当于为他们的生存制造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的继承权的意愿应当相应地无效。遗产处理时,应当将必要的遗产留给继承人,其余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是强制性和优先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其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保留适当的遗产。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根据遗嘱生效时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遗嘱不能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剥夺子女的合法继承权,损害其合法权利,则遗嘱应视为无效遗嘱的一部分。 办理遗产时,应将必要的遗产留给智力低下的儿童,剩余部分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办理。 然而,在实践中,授予他们的储备金份额一般不低于他们继承的份额。

  【实务探讨】

  对什么样发展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一个必要的遗产市场份额?

  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时,应当保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的必要份额:

  (一)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应当属于立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等。

  由于我国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企业属于国家法定继承人范围不同的人来说并不具有一定可以取得继承权。只有不断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也就是说,在有第一时间顺序进行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充分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一些必要的遗产市场份额”的权利,在此时企业只有世界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工作人员管理才有该权利。

  (二)法定继承人无工作能力。

  所谓劳动能力不足,是指继承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没有或不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三)合法继承人无生计来源;。

  所谓“没有我们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学生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技术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文化生活发展水平。

上海继承律师提醒:遗嘱应注意“必留份”

  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已经对上述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所了解,其实问题本身是很简单的,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如果你对上述文章中的叙述或者其他的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上海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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