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带大家一起了解关于继承法的法律法规。
【法律规定】
《继承法》三十二条 【无人承继的遗产的处置】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地点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要点分析】
所谓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国民身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没有遗言,或许全数继承人都废弃或放弃承继权时的财富,以及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
关于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应该用来领取死者必要的殡葬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
其次,余下的遗产,依据本条规定,假如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地点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假如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住民、个体劳动者的,则归国家所有。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物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题目看法》第57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承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此外,《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公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
我国境内的财富假如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按照我国法令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以下情况应适用法定继承:
(1)没有遗赠抚养和谈,又没有合法遗嘱;
(2)遗言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言人殒命,遗嘱失去效力;
(3)遗言的继承人暗示放弃继承;
(4)遗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5)遗言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予;
(6)遗言的受赠人放弃受赠权;
(7)不合法或因故而全数无效;
(8)遗言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9) 未触及遗产处置的遗言,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10)遗言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执行一言中的正当责任,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
(11)遗言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合用法定承继。
看了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继承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请看比较复杂,建议咨询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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