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律已经从马车时代走向了网络时代。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经进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社会的一种新型财产,仍然受到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制和保护。接下来上海继承纠纷律师来为大家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道理很简单,网络环境民事行为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企业组织)、客体(投资者与消费者进行交付的真金白银、平台发展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电商提供的商品管理或者社会服务)与内容(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权利义务教育责任与风险的配置)既不虚拟也不虚幻,都存在于我们现实生活世界文化之中。互联网上民事活动与互联网下开展的民事活动既有个性,也有一些共性,而且共性大于个性。互联网的主要影响作用仅仅是扩大了缔约伙伴范围,提高了工作作出与接受意思表示的效率而已。网络技术世界中的各类市场经济建设活动时间都要纳入相关法律轨道。
基于这一学术共识,《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依其规定”应解释为:特别法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特别法未另有规定的,应当补充民法的一般规定和民法的其他规定。这种解释有利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构建诚信、公平、公正、各有特点、多方共赢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而言,《继承法》第1条明确规定: “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制定本法”。该法第三条对“遗产”的定义十分简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还公开了七种遗产的清单: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必需品; 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书籍和材料,以及法律允许的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版权或专利的财产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投资者、管理和技术骨干来中国旅游、工作和生活;鉴于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更广,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就足够了;《民法通则》第124条在重申对继承权的保护时,用“自然人”代替了“公民”:“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人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鉴于企业财产进行收入主要包括中国数字钱包内的资金(如微信红包);鉴于图书信息资料管理包括通过网络文学作品(如微博评论、有偿下载或因打赏而获得的公众号文章);鉴于商自然人的生产生活资料内容包括经济市场发展营销与广告公司网络(如网店、直播平台网站、微商公众号);鉴于著作权问题包括社会网络设计作品(如微信或微博中的文字、图片、视频或音频等作品);鉴于继承法第3条第7项兜底条款能将各类数据网络技术虚拟财产一网打尽,确切地说,不违法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皆可依法流转与继承。
同时,考虑到虚拟财产继承的特殊性,为了统一判断思维,提高虚拟财产继承的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避免同一案件中不同判决的现象,建议继承法应与时俱进。 显示列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合法财产类型。 在法律修订前,建议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发布司法解释。
即使继承法没有修改,虚拟财产继承的司法解释没有公布,法院也应当采取开门立案、事必躬亲的服务态度,明确保护继承人继承死者虚拟财产的权利。当然,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鉴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技术性质,法官应特别注意司法服务的需要。
依法继承的互联网虚拟财产应仅限于合法财产。如果被继承人名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是非法财产或非法所得,则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由继承人继承。比如一些不法分子以网络虚拟投资项目为道具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虚拟投资项目下的虚拟财产可能无法继承。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主体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作为债权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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