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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案件该有哪里的法院管辖?上海刑事律师网为您解答

时间:2023-03-15 08:4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网,电信诈骗

  作为研究一种比较典型的侵财型犯罪,敲诈勒索行为在实践中却具有一个很大的不典型性,这突出地体现在我们许多企业案件中,尽管行为人采取了威胁国家甚至家庭暴力的手段强取了他人财物,但行为人可以要求以及他人给付财物则是出于某种信息真实情况存在的原因或理由,而主张的金钱数额又往往与客观经济损失数额极不匹配。上海法律咨询网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电信诈骗案件该有哪里的法院管辖?上海刑事律师网为您解答

  第一,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第二,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企业资金。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弥补被害群众的经济发展损失,同时可以防止信息犯罪知识分子虽受到我国刑事责任处罚,但却捞到经济上得实惠,《意见》规定,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能够及时返还。

  确因客观分析原因导致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研究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中国电信服务网络金融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使用说明公司款项合法数据来源的,根据国家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经营所得,予以追缴。

  第三,追回依法转移的赃款。诈骗犯在实施犯罪后,会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转移和隐瞒赃款,企图“洗钱”犯罪所得,获取利益。对此,意见明确指出,被告利用欺诈性财产清偿债务或转移给他人,但另一人故意收取欺诈性财产,或另一人无偿获得欺诈性财产,如果另一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获得欺诈性财产,或者另一人获得的欺诈性财产来自非法债务或犯罪活动,司法机关将依法追回。

  严惩电信诈骗犯罪,必须严格证明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些意见规定了与管辖权、确定共同犯罪和主观意图、收集证据和审查判决有关的未决问题,并确保准确惩处电信网络中的欺诈犯罪。

电信诈骗案件该有哪里的法院管辖?上海刑事律师网为您解答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般属于跨地域、跨境案件,甚至诈骗团伙实施的同一桩诈骗案,可能存在各个犯罪环节分布在不同地方的情况。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意见》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以方便执法办案。如规定诈骗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均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同时,《意见》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于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等也予以明确。

  为促进案件办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立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大要案和境外案件,应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第二,电信企业网络进行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是司法社会实践中的难点。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操作,《意见》提出了自己认定“明知”的标准,即综合判断一个标准,应当充分结合被告人的认知学习能力、既往经历、行为发生次数、手段主要特征、与他人合作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教育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影响因素,综合管理分析方法判断。

  第三,考虑到电信网络欺诈案件受害人数众多,证据难以一一取得,意见认为,由于受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果不可能逐一收集受害人的陈述,可以将收集到的受害人陈述,以及经过核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和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电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起来,全面确认受害人人数和欺诈资金金额等犯罪事实。

电信诈骗案件该有哪里的法院管辖?上海刑事律师网为您解答

  上海法律咨询网发现,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究竟是在维护我国个人通过合法权益方面还是在敲诈勒索,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差异极大分歧。基于社会观察和解决这些问题的视角分析不同,笔者将此类案件称为“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随着现代公民“极端”维权事件的不断学习出现,对此类教学行为的定性,成为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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