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赌博为业”认定为赌博罪的实务分析
通过聚法案例网络数据库,笔者以赌博罪案由,本院认为部分含“以赌博为业”为检索条件,共检索出相关裁判文书384篇,一一筛选并剔除“聚众赌博”案例、接受投人投注“六合彩”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案例,后得出纯粹的参赌人员(绝大部分为自己参赌,部分为帮助他人参赌)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的案例共41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笔者试图揭示司法实务中,单纯参赌人员被判定为赌博罪的规律及辩护律师如何有效做好相应的辩护工作。
1.从地域分布来看。定罪数量最多的前五位依次为:河南省9件,占比21.95%;广东省6件,占比14.63%;福建省5件,占比12.19%;江西省4件,占比9.76%;河北省3件,占比7.32%。其他省份,除广西、山西各2件外,湖北、江苏、贵州、安徽、四川、辽宁、浙江、甘肃、吉林、山东各1件。不难看出,排名前五位的省份数量超六成,单纯的参赌人员被以赌博为业认定为赌博罪的刑事风险,在这些省份也较高。

2.从具体的量刑来看。仅有三件在两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这三件案均为网络赌博,其中,二件参赌次数二百余次,银行流水近千万,量刑最重的为二年六个月,投注金额达三亿元之多。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量刑的案子有六件,主要理由为长期赌博、投注金额过亿,但也有获利20余万者。近八成案件,量刑均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从入罪的情节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被告人构成“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罪时,通常是根据行为人赌博的持续时间、次数、赌资金额大小来认定,但也不乏宽泛的长期赌博、赌博获利、借钱赌博、帮他人赌博下注等情节。更有甚者将连续三天参赌,赌资不超过3万元的赌博人员,认定为以赌博为业【参见(2012)澄刑初字第102号邹顺章、蔡惠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此外,也存在将已经多次受过行政处罚的参赌人员,再次评价为以赌博为业,进而认定构成赌博罪的情形【参见(2015)鄂建始刑初字第00033号赖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上述两个案例,笔者认为,已经完全违背了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的真正内涵,显然存在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