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个人自由活动是侵犯本罪的法益。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根据《刑法典》,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必须适用《刑法典》第238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适用绑架罪。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犯罪过程中,朱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阻拦并强行将江某带到朱某所乘坐的轿车内,控制朱某,用殴打和语言威胁其还债,并打烂其手机,同时将其带到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办事处一中学。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江某红才将11000.00元退还给朱某,取得了人身自由,这是一种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索取债务的行为,而且还有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他人的情节,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