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接下来就由上海律师会见网为您讲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学生受伤时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习用品、教学生活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明显的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例如安全及保安、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等,有明显遗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潜在安全危险,但未有及时采取措施;
3、学校向学生发展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我们国家企业或者其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该教师或其他教职员患有不适合教学和教育的疾病,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一个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进行教学实践活动,学校可以知道自己或者企业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处罚,或者违反工作要求、作业规则、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中,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11、发现或知悉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如擅自离开未成年学生,但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因逃避监护人的保护,对未成年学生造成伤害的;
12、学校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学生发展受到伤害时学生学习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其过错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伤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纪律的规定,实施根据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是危险的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
2、学生行为有危险,学校或老师已警告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不改正;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而不通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异常,监护人知道或者已经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学习或者对于未成年学生作为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以上就是上海劳动法律师您讲解养老金计算规则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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