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公司印章,冻结公司帐户,经营困难。对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方因伪造公司印章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回顾
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拖欠混凝土供应商的货款,2020年6月,混凝土供货商同意方某以电机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签订三方协议,继续提供原材料。方某通过路边的小广告联系到一男子,帮他伪造某电机有限公司印章。事后,电机有限公司对此不知情,将印章加盖在第三方协议上,作为支付混凝土供应商付款的保证。随后,由于支付不起,某电机有限公司被起诉,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
检方认为,方伪造公司印章和使用的,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提醒
切记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构、证件、印章罪;偷窃抢劫、毁坏国家机关文件、文件、文件、伪造公司、企业、机构、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偷盗、伪造、变造、买卖、偷窃、盗窃、毁坏国家机关文件、文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伪造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对伪造、变造、出售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公司、企业、机构、人民团体的印章等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不管是什么原因,我们都不能靠自己去尝试。我们决不能为自己所谓的利益损害别人的利益。不然的话,我们会受到法律制裁,严重影响到公司及公司的声誉。最后要吃苦,得不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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