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者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带三名学生,因驾驶不当撞到对面车道上的重型卡车,致人伤残。当摩托车为共同盗窃时,其他共同盗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再向法院起诉其他盗窃共同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日前,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任的诉讼请求。他不愿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任某、徐某、张某、朱某为某镇中学学生。2020年1月16日放学后,任某叫徐某,张某一同偷车。我在校门口遇见朱某和廖某。任某说有摩托车送他们回家。朱某、廖某和任某一起来到中学对面的居民楼。任某、徐某、张某一起进入居民楼巷子偷车,偶然遇见张某的母亲。张某是妈妈叫他回家的。当任某和徐某短暂离开后,他们转过身去偷一辆无牌摩托车。
当日21时,任驾驶被盗摩托车载许,廖,因操作不当撞上对面车道的重型卡车,任,徐,廖受伤住院。事故认定书认定任先生对事故负全责。
和徐、张一起盗窃摩托车,是一起共同盗窃案件,而共同盗窃者应对被偷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徐、廖、朱、张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被法院传讯,请求承担75%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尽管原告任因交通事故而蒙受了相应的损失,但盗窃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偷走的摩托车由原告驾驶,任为该车的实际操作主任。在行驶中不适当地使用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责任。后来,法庭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他拒不接受判决和上诉。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偷窃、抢劫、抢劫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行窃、抢劫或抢夺者赔偿。本案件中,任与他人偷窃车辆,自行驾驶被盗车辆,造成自身损害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他自己,他才是事故的最后责任者。
所以,任何一种伤害都应由他自己承担。任人唯亲,实质上是一种逃避违法行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自身损害的交通事故。其权利主体利益不具有正当性,也不具有请求其他民事主体采取某些行动或非行动的权利。它的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利益保护的范围,也违反了守法原则,不符合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盗窃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