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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还是滥用职权究竟应该如何判定

时间:2022-06-09 15:46 点击: 关键词:贪污,还是,滥用职权,究竟,应该,如何,判定,

  本案是公立医院院长纪律意识淡薄、渎职受贿交织的典型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患者在市人民医院的下属企业和非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的恩康公司戴上眼镜后,在市人民医院刷卡支付。因此,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超过131万元。它能被视为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吗?于杰擅自决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不应支付的费用,并将结算后返还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医生的业绩。为什么他的行为不是腐败,而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本案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做好以案促改?上海市刑事专业律师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1966年3月出生的于杰,男。2006年4月至2014年8月,任临沧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2014年8月至案发前,任临沧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受贿罪。2011年至2020年,于杰担任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在院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为钟某某、郑某某、巩某等15人提供帮助。在项目、药品、医疗器械(设备)销售和资金分配方面,他收受了上述人员发送的152万元财产,其中现金78.5万元,烟酒等财产价值73.5万元。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于杰担任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明知市人民医院眼科不得销售眼镜耗材及其下属企业临沧恩康医疗用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康公司)不属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仍违反规定,为1776名在恩康公司配戴眼镜的患者开具医院收费凭证患者使用医疗保险卡在医院结算。2021年3月11日,临沧市人民医院向临沧市医保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户返还131余元。

贪污还是滥用职权究竟应该如何判定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11月30日,临沧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对于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12月4日,对于杰采取留置权措施。2021年2月18日,经云南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对于杰延长留置期3个月。

  【党纪政治处分】2021年5月28日,经临沧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报临沧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开除于杰党籍,开除公职。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5月29日,临沧市监察委员会将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移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8月12日,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一审判决】2021年11月8日,临翔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罚款40万元。现在判决生效了。

  患者在恩康公司戴眼镜,于杰非法允许在市人民医院刷卡支付。因此,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超过131万元。能认定为国家利益损失吗?

  余:2021年,云南省审计厅在审计2020年临沧市社会保险基金时,发现了临沧市人民医院非法为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恩康公司使用医疗保险卡结算业务的问题线索,于是将问题线索移交给临沧市纪委。

  调查发现,于杰担任临沧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为提高眼科工作人员绩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临沧市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指示医院眼科、财务部、信息部违反规定,不属于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的市人民医院下属企业恩康公司开展医疗保险结算业务,2017年至2020年,医疗保险基金131万元以上,其中眼科工作人员绩效75万元以上,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重大损失。2021年,云南省审计部门发现上述问题后,临沧市人民医院公共资金131万元以上返还临沧市医疗安全局医疗保险基金账户。虽然医院将超过131万元的资金返还给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但国有机构工作人员在市医院刷卡。

  市人民医院眼科患者,由恩康公司负责购买眼镜材料,由于恩康公司是非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其眼镜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类别,应由患者支付,或由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刷卡结算,本病例应由患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结算涉及1776名患者131万元以上,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

  于杰擅自决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不应支付的费用,并将结算后返还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医生的业绩。为什么他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国有机构人员滥用职权罪?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准确判断玉洁行为的性质,我们必须了解当时的政策规定、玉洁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坚持主观和客观一致的原则。根据当时的政策,临沧市被保险人可以到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配备眼镜,并使用医疗保险卡结算,包括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中包含的私人诊所。根据规定,市人民医院眼科不得销售眼镜耗材,医院下属企业恩康公司不属于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知道这些规定和要求,玉洁仍决定市人民医院眼科与恩康公司共同开展眼镜业务,将恩康公司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市人民医院进行医疗保险结算。具体操作如下:患者先到市人民医院眼科门诊就诊,眼科医生进行相关检查后开具眼镜处方。被保险患者持眼镜处方在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室刷医疗保险卡,用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支付眼镜费,市人民医院收费室出具门诊收费单,然后在市人民医院眼科门诊,医院工作人员采购眼镜,市人民医院眼科门诊根据患者提供的收费单向恩康公司申请眼镜材料。眼镜准备好后,患者在市人民医院眼科门诊的眼镜室取眼镜。

  从于杰的行为来看,主观上,他知道自己违反了规定,仍然决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这是直接和故意的。进一步了解其动机,主要有两点,一是市人民医院眼科成立时间不长,医院其他部门业绩相对落后,眼科医生工资相对于其他部门(绩效工资与部门业务挂钩),于杰为了使眼科业绩好,增加恩康公司和眼科工作人员收入;第二,当时,一些指定医疗机构的私人诊所可以开展眼镜业务,并支持患者刷医疗保险卡支付,于杰嫉妒这一点。然而,它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恶意套现和医疗保险基金的目的,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腐败罪。客观上,于杰是国有公共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违规,造成医疗保险基金131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本案被定性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依据如下。主观上,腐败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于杰还是医院其他领导小组的成员,都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有非法占有医疗保险基金的目的。他们的行为动机是通过刷医疗保险卡和眼镜来增加医院眼科的营业额,从而提高眼科工作人员的绩效。上海市刑事专业律师客观地说,医院眼科刷医疗保险卡和戴眼镜的业务是真实的。患者确实通过自己的医疗保险卡购买了眼镜和其他配件,医院在业务上没有欺诈行为。于杰的行为是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没有在市人民医院真正刷医疗保险卡配镜,或者医院虚假增加患者数量,则医疗保险基金的相关行为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市人民医院用单位公共资金131万余元返还市医保局,造成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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