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一些条款使用了违法犯罪的术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者工具的,或者明知是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者工具而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海法律咨询网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再比如,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特征:
(一)形成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撑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凌弱小,伤害群众的;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
刑法上违法的其他学生表述教学方式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我们国家政策规定,不履行社会法律、法规,破坏中国国家经济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形式。
如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运输企业管理会计法规,因而可以发生具有重大风险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教育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了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物流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方面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性是指没有合法权利或者根据合法权利而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行为一般来说,违法性应该与其相应的法律地位相比较。比如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就要和相应的合法拘禁进行对比。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后拘留犯罪嫌疑人、将罪犯关押在监狱,都是合法拘留,是合法行使拘留权的行为,不是非法拘留。行为人因不具有适当拘留他人的权利,或者不适当行使拘留他人的权利,涉嫌非法拘禁罪,也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刑事侦查人员违反讯问条例,在看守所外讯问犯罪嫌疑人超过期限而不将其送看守所羁押,造成危害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相应的行为是指经批准有资格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款或者变相吸收公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正确区分私人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并不意味着任何私人借贷都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只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才有必要运用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进行规制,在没有违法原因和阻止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定罪量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视为贪污。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具有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相关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对公共财产享有一定的占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这是他们的合法权利。
但是,上海法律咨询网注意到,有关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且没有障碍的情况下,则涉嫌贪污罪。也可以体现为违法性应该有与合法性相对应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