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打架行为,在不造成重大伤害的情况下,第一人可能承担更多的责任。但造成伤害的人会根据伤害结果受到惩罚,先惹事的行为只是法官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鉴定为轻伤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实施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a)团伙殴打或伤害他人;
(二)殴打或者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鉴定结果为轻伤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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