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05年,广州一所中学的三年级学生参加了体育课。根据老师的安排,学生刘、黄、李等人在羽毛球场上打羽毛球。当刘和李打球时,李把球打到了对方的底线。当刘转身准备捡球时,站在场外的黄捡起球,大力打刘。刘没有准备好,球碰巧击中了刘的右眼。刘突然感到痛苦,倒在地上。老师立即把刘送到医院。但经过治疗后,刘的视力无法恢复正常,被认定为十级残疾。
事故发生后,由于各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刘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并将黄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黄赔偿医疗费用和伤残补贴,共计5.5万元。同时,原告认为,学校在伤害事故中未履行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论焦点
审判期间,各方对黄造成的伤害和过错无异议,但对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原被告认为,学校在课堂上没有教育学生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预防措施,也没有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宝山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侵权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人或者单位未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
从本案确定的证据来看,体育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解释了基本的预防措施,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学校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没有过错。在此基础上,律师在法庭结束后,被告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分析,说服原告和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不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结案。到目前为止,在律师的分析和说服下,本案纠纷已成功解决。上海宝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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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 因情绪失控杀了人会受到什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