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14时43分许,束某峰驾驶普通小型客车,沿松江区沈海高速东西向东行驶至闵申路交叉路口,和沿闵申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兰骑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民警决定:束某峰负全责,李某兰无责任。手提式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束某峰,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害人李某兰的近亲张某林等人向初审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3508元(包括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交通费)。
法院裁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张某林等请求赔偿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务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该两项赔偿费用问题。被告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原告请求赔偿的丧葬费中就已经包括了处理丧事务人员的交通费及误工费,这两项损失不予赔偿”。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死亡交通事故的案件,亲属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务的误工费、交通费均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间接损失,在我们过去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均依法酌定该两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但是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的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项目中,已经没有该两项赔偿费用,因此,原告请求赔偿该费用没有了法律依据,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赔偿的该两项费用应予驳回。故作出(2021)皖1523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张某林等各项损失合计1032352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理解适用】
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理由是该条内容已为民法典第1179条所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中与死亡相关的明确仅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项,且条文中并未使用“等”字这种可以作扩大解释的立法技术。因此,应理解为除了生前的相关费用外,涉及死亡的赔偿项目就是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79条既然明确划定了赔偿范围,且未包括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自然对此没有了解释余地,因此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17条的内容,因此当事人主张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的,已无法律依据,上述费用或者损失已不再纳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上海松江交通事故咨询免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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