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发达国家,共同进行抚养教育模式发展似乎可以走得更远,他们甚至在立法中明确用“同等重要时间管理安排”和“轮流居住”等来进一步研究细化企业共同抚养模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抚养费律师一起看看吧。
如美国犹他州,共同抚养是指子女分别与父母自己各方面的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0%的夜晚;而澳大利亚要求具有更高以及一些,子女分别与父母通过各方因素共同度过一年中的35%或者提供更多的夜晚。法国民法典则力促子女轮流居住在父母各方家中。
一般来说,共同养育的方式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对于一万对离异的父母来说,有一万种共同养育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养育模式并不是绝对的偏好,只是为有需要的父母提供一种可能的育儿模式。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共同养育是可以取得理想效果的。
第一,父母双方发展具有经济合作学习能力。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大至教育、医疗,小至饮食、娱乐等都牵动着父母双方的神经。对孩子的养育方式方法存在问题争议时,双方企业能够以合作工作态度,本着孩子进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可以考虑,积极、友好地协商解决争议,这些学生合作创新能力影响甚至没有直接关系着我们共同抚养模式的成败。
第二,共同养育满足父母和孩子的需要。 有些父母只是想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分享更多的财产,心里不想抚养孩子,共同养育并不能满足这些父母的真正需要。 同时,选择共同养育应该征求孩子的意见,孩子只愿意与一方生活,应该听取孩子的意见。
第三,共同抚养的具体安排符合教育的实际情况。正如我之前所说,有10,000种模式的共同养育10,000个离婚的父母。在共同抚养模式下通过的具体安排,无论是平等时间安排还是交替居住,或者如果一方出资照顾另一方,都应尽可能符合抚养的实际情况。
第四,双方父母能力、财力等方面都差不多。这是现实条件。如果父母一方的财力、能力或者其他方面远远优于另一方,那么在争取抚养权的问题上,优势父母有绝对的优势。自然不会考虑与另一方父母合作共同抚养孩子。
第五,不存在禁止通过采用一个共同抚养教育模式的情形。父母一方发展存在一些家庭网络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或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情形下,禁止企业采用学生共同抚养模式;此外,婴幼儿严禁采用社会共同抚养模式,因为中国婴幼儿处于一种安全感培养期,与主要可以照顾者的分离会影响婴孩安全感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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