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赡养费并不是单指赡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赡养费”包括赡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个项目。那么离婚子女抚养的标准是什么?下面上海抚养费律师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 离婚时抚养子女的标准是什么
离婚子女的赡养费标准是子女的赡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可以按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 承担抚养两个以上子女费用的,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益的,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金额。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上述比例。 因此,社会上很多人认为赡养费标准是对方收入的20%到30%,这是不完全正确的。 除了工资收入比的参考标准外,儿童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 在教条式的基础上只计算工资的百分比是不合适的。
二、给付方式:
1.有条件的,能够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前提的,能够按月或活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以及怎么进行计算?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赡养费标准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般来说,综合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孩子的实际需要;二是孩子所在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收入和财产)。
一般在抚养权问题处理完之后,还需要同时处理赡养费。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自由约定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支付多少赡养费。如果再发生纠纷,还是可以起诉到法院,法官会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另外,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离婚后要求增加或减少子女抚养费也是可以的。
三、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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