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方面,司法实务的理解较为相似,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通常需要处理的所有事宜、购买食物、灯光及暖气、衣物、健康护理(适当)娱乐、医疗护理、儿童教育、家具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结合上述案例2,一些法院认为购车和分期贷款消费,也属于“家庭生活的日常需要”。上海律师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但上述问题列举事项不应主要包括奢侈性消费或过度消费。结合上文分析案例一,夫妻一方可以使用信用卡为自身企业购买需要大量奢侈品时,应结合学生家庭教育实际工作生活环境状况,如属超前消费且另一方尚未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意思就是表示方法进行追认时,此时的举证责任公司分配给债权人,如未能举证证明,这类债务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综上,关于“家庭进行日常学习生活发展需要”的界定,应关注企业资金的具体流向,结合自己特定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与生活质量水平来综合判定借款消费的额度是否属于我们日常家事代理的额度。
回到前文的灵魂“拷问”,当信用卡信用额度较小的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未“共债共签”,当你的另一半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掏空腰包时,你应当与TA一同承担这甜蜜的负担。
问题由来:“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是否可以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不动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从当事人自己的理解来看,房子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既然离婚协议已经约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就必须按照协议来执行,没有理由不做证明。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清偿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原则,只有“由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征收中华民国的决定等原因”,离婚协议才不属于上述法律文件,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分割的协议只具有债权的效力,而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此时,如果一方不配合过户,另一方可以基于主张债权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义务。持有离婚协议的申请人不是单方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单方申请房产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房产部门一般不予受理。
问题延伸。不按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怎么办?基于以上分析,为了避免离婚后对方履行财产转让义务的情况,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要求对方配合财产转让程序和逾期履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约束作用。
与“行动小组”相比,相反的“拖延者”并不少见: 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前配偶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迟迟不登记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寻求各种方式排除强制执行。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异议人无权排除对房产的强制要求执行,即债权人有权通过强制措施执行该房屋,未及时了解办理过户的风险管理后果由异议人自行选择承担(当然我们后续可向配偶方主张建立相应的权利)。
2、异议人有权进行排除对房产的强制要求执行,即停止对于债权人的强制措施执行,并确认自己房屋归异议人所有。
刘某艳与郑某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企业期间,以郑某名义购买了一个位于中国北京市某房屋,登记在郑某名下。2012年12月18日,刘某艳与郑某协议选择离婚,并办理了我国离婚财产登记。双方可以离婚时约定,婚生子随刘某艳共同学习生活,同时通过双方对于婚姻法律关系以及存续时间期间自己所购买房产归刘某艳所有;该房屋农村剩余资金贷款由刘某艳承担。
但诉争房屋信息没有完成过户到刘某艳名下。2017年3月20日,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周某与依林公司、融投公司、宝盛公司及郑某民间网络借贷与担保服务合同管理纠纷案件一案中,作出(2017)黔执28号执行情况裁定,对登记在郑某名下的该北京市作为房产数据进行实施查封。
上海律师发现,刘某艳提出明确案外人,一审认为法院以(2017)黔执225号执行机构裁定驳回刘某艳提出的异议处理请求。刘某艳提起诉讼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停止对房屋的执行。郑某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理驳回郑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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