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B 应退还的金额,被告B辩称,被告A和男子给的钱,应减去有特殊意义的520和1314的数额。由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不正当的婚外情,不同于正常的男女夫妻关系,故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上海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被告B辩称男友微信转账的钱不是被告A捐的,原告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B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被告B辩称,2万元是被告A-man隐瞒婚姻的赔偿金和流产的营养费,应予减免。经查,这种赔偿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
如果被告乙女认为可以因被告甲男遭受损失而单独主张权利,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被告B辩称,被告A-man捐赠的款项已用于他们的日常开支,部分款项由被告A-man等购买。,应该扣除。经查转账记录,转账记录中确实有两被告的日常开销,且两被告近一年的婚外关系一直是互利互惠的,符合客观事实。
因此,该辩护理由被法院采纳。男A转给女B的款比女B转给男A的款多146534、82元,超过了原告要求退还的14、4万元。经法院解释,原告表示不会变更诉讼请求,故法院酌情判决女B退还女A at万元。被告乙女是否我们应当严格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企业贷款公司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在本案中,被告 B 女性还有与男性生活期间的费用,而原告 B 女性在诉讼前并未向被告 B 女性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该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一审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人给予被告人乙女子13万元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乙女儿应返还原告甲女儿人民币13万元。
三、驳回原告甲女的其他公司诉讼服务请求。
妇女 B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1、上诉人女B与被上诉人男A在交往期间对被上诉人男A已婚的事实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恶意。本案涉及案外人资金周转,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证据,故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在这宗个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乙在接受上诉人甲的礼物时已知悉其已婚的事实。根据法律,上诉人乙应被视为善意的无辜一方,而这宗个案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亦不属于合约无效的法律情况
3、被上诉人阿满的赠与是自愿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受赠人没有胁迫等非法手段,是合法的。而且一审中,被上诉人甲女仅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50%,而被上诉人甲男并未主张其50%的份额,依法不应返还。之后的支付宝转账明细清单中,明确了被上诉人A男应向上诉人B女返还人民币19836、02元。因为本案诉讼是上诉人妻子提起的,所以上诉请求应当认定为驳回上诉人妻子的上诉请求。
甲女辩称:
1、被上诉人甲男不存在隐瞒自己已婚事实的情况,甲男在公司管理工作就是十几年,两人是在公司进行工作需要一年多后才开始社会交往,对于甲男婚姻生活状况是知情的;
2、一审票据的金额也经过核实,当事人进行了交叉质证,一审发现金额没有错误,上诉人提供的数据与我方证据各可相对应
3、流入二女儿的资金全部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上诉人一女儿有权要求全额退还。离婚后,第一个女儿欠下巨额债务,没有按照离婚协议进行任何支付。两个孩子都由上诉人的第一个女儿抚养。
上海律师咨询网了解到,上诉人一名女性上诉属实,本人不反对,对不起家属和子女,上诉人一名女性追讨的金额本人不予分发,全额交给上诉人一名女性,上诉人二女儿上诉的情况不属实。这个案子的涉案金额一审就已经很清楚了,我也没有隐瞒我已婚的事实。一审查明的数额准确,我予以认可,但上诉人二女儿主张的数额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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