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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居住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上海知名离婚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1-11 10:58 点击: 关键词:上海知名离婚律师,居住权的设立

  支女士和孔先生离婚,然后他们再婚组成家庭。在他们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她的丈夫孔先生于2021年9月因病去世。孔先生生前于2018年立下遗嘱,其拥有的一套房屋归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孔小二所有。上海知名离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设置居住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上海知名离婚律师来回答

  智女士直到一百年后还能住在这个房子里。一般情况下,支女士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有效遗嘱、立遗嘱人死亡证明等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为房产继承人孔小二办理房屋登记,以保障其对房屋的居住权。

  然而,孔先生在生活中,父子关系一直不好,大人搬到了上海,基本不去看望父亲。孔先生死后,孔先生先是故意隐瞒上述遗嘱的存在,将死者的骨灰长期留在家中不予掩埋,然后擅自破门而入,切断水电,给池女士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以达到迫使郑女士搬出涉及住房生活用途的案件。除关系不好外,还有一个较大的因素,房屋只有土地产权证,不能申请不动产登记。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本案中被告人的姓名均为假名。

  1、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担保权。通过确认居住权,可以直接保障孤寡老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现实中,为亲友安排居住权的做法由来已久。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这种安排只被视为所有权下的使用权,没有办法进行登记和公示。《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被定义为满足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需要,使房屋“物尽其用”的法定用益物权。最大的区别是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并向全世界公示,有很强的担保作用。

  2、遗嘱方式方法可以进行设立居住权。根据相关规定,因遗嘱取得居住权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即告设立,继承人继承房产不影响企业设立在先的居住权继续发展存在。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居住权主要研究依据施工合同管理取得,并且在登记之时才算正式开始设立,但是还规定了可以同时通过遗嘱方式以及设立,且不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只是学生起到积极强化物权公示效力的功能。如果需要具备登记条件,要及时登记正式设立居住权,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问题产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3、生活区域也应该包括公共区域。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机械地执行为权利人指定居所的一般意愿,就会使居所权利人无法进出房屋,从正常生活需要和好邻居的角度来看,住房权也应该包括住房的公共区域,使他们能够真正住在房屋中。

  4、即使被继承人提前将财产转移给继承人,从客观结果来看,也与遗嘱安排没有矛盾。过户后,分析被继承人是否有撤销遗嘱或者变更遗孀住所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继承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权利人享有的居住权。

  5、无法办理许可证是否影响居留权的确立。根据《居住权民法》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权利人只需按照法定形式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即可。但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证是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解决。不能办证与权利人无关,不能办证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权利人承担,不能依法确认合法居住权。

设置居住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上海知名离婚律师来回答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的财产权,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可以按照企业合同进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社会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人们生活环境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除非当事人约定,居留权应免费确立。确定居留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居留权,并在登记时确定居留权。

  第三百七十一条遗嘱设立居留权的,参照本章有关规定。

  一名女子的一审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两名被告之间的行为无效,被告 B 女子向原告退还被告支付的财产14、4万元人民币,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清算之日。

  2007年9月19日,原告A与被告A登记结婚。2019年5月9日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A认识了被告人B,两人发展为婚外关系。被告甲向被告乙转账人民币373,783、56元,被告乙向被告甲转账人民币227,248、74元。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管理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被告 A 给予被告 B 是否有效?

  原告A与被告A于2007年9月19日至2019年5月9日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被告A名下的现金为原告A与被告A共同所有,被告B辩称不知道被告A已婚并与被告A恋爱。

设置居住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上海知名离婚律师来回答

  上海知名离婚律师发现,经查,被告B与被告A为同一系统同事,双方婚外情近一年, 所以这一抗辩理由与被告B相同,现被告A男在原告A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原告A女的合法权益,故被告A男与被告B女的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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